一、依據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管繕工程防止舞弊應行注意事項」第 五條之規定組成交通部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奉部長核定:八十五年度由政風處、郵電司、秘書室及會計 處各派十職等以下人員一人組成,並由部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 三、本小組應行查核事項如后: 1.有關本部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市場物價之調查及底價 之審核事項。 2.有關本部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抽查抽驗事項。 3.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事項。 4.承辦單位辦理營繕、採購、變賣財物案件作業情形之查核事項。 5.辦理工程技術服務之查核事項。 6.其他應行稽核事項。 四、本部採購或營繕工程其金額未達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而在一定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承辦單位送會計處,再送本小組審核後, 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其餘案件採抽查抽驗方式辦理。 五、對於營繕工程及採購案件底價之審核及抽查抽驗,應注意是否於事 前詳訂其名稱、品質、規範、型式、貨樣及其他特別規定與實際狀 況是否相符,必要時得要求經辦單位檢送檢驗機構證明。 六、對於公款支付是否依照規定時限付訖,應從承辦業務單位開始依次 查核至出納單位止,考核其過程有無延誤。 七、對於承辦單位辦理營繕、採購案件作業情形之查核應注意下列各點 : 1.有無假藉理由改變正常作業方式者。 2.有無化整為零規避稽察程序者。 3.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是否有其必要之原因。 4.指定廠牌是否有其必要。 5.有無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不符者。 6.有無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估價單者。 八、查核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畫設計等事項,應注意是否依照「各機 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技術服務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執行前各項任務由召集人就小組成員中推荐提請小組會議指 派之。 十、本小組審核案件應作成紀錄,如認為並無不合規定情事即加蓋「稽 核小組登記」章以備查考。 十一、本小組成員經指派抽查抽驗案件,其查驗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 提報小組會議,不符規定案件如僅係程序不符、手續不備者逕行 通知補正,倘情節重大者陳報機關首長處理。 十二、本小組會議應每月定期召開乙次,如遇緊急案件得開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在代表中指定一 人代理之。 十三、本小組審議案件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作業單位承辦人員列席說 明。 十四、本組成員對辦理案件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 十五、本要點經報奉部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