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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拓建及管理等業務,設臺灣
  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及拓建工程事項。
  二、國道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車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事項。
  四、國道高速公路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事項。
  五、國道高速公路沿線環境之整理與維護事項。
  六、國道高速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務處
      理事項。
  七、國道高速公路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
  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主任秘書一人,副總工程司二人或三人,專門委
  員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組長五人,副組長五人,室主
  任一人,督察一人或二人,秘書二人或三人,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六人,
  正工程司十五人至十九人,副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稽核二人或三人
  ,專員四人至六人,幫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二十二人至三
  十人,工程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材料管理員一人,助理工程員三人至
  五人,繪圖員五人至七人,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打卡員一人或二
  人,雇員十四人至二十人。
  前項組長二人,由主任工程司兼任,副組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科
  長六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及管理,設北區、中區、南區工程處。
  各區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
  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五人至七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幫
  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七人,臺長三人或四人,工程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
  助理工程員八人至十二人,繪圖員一人或二人,督導一人至三人,課員
  六人至十人,材料管理員一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材料員二人至四人
  ,雇員七人至十三人。
  各區工程處,各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各該區工程處人事、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受益費業務,得於本路適當地點設收費站
  。各收費站各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或二人,稽查員一人,機械工程
  員一人,電子工程員一人,站務員二人或三人,雇員一人。
  各收費站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人事助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會計佐
  理員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各收費站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
  前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
  本局為辦理國道高速公路拓建工程,必要時得設新工單位,於任務完竣
  時撤銷之。
第十二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工程業務,得設若干工務段(所);所需工作人員,
  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三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一處,另設檢修班配屬於工
  務段;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四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無線電通信,得設若干電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
  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五條
  本局得依警察法之規定,商准內政部設國道高速公路警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