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第二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信長期及短期經營建設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電信業務之經營、推展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電信建設工程之策劃、設計及執行事項。 四、電信器材之採購、儲運、調度事項。 五、電信機線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六、電子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及維護管理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辦理事項。第三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三處至九處及一庫,分別掌理各區管理局所掌事項, 並得分科辦事。第四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典守、產業管理、公 務車輛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庫事項。第五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務 。第六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置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一人,副處 長三人至九人,庫主任一人,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 至二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三人至十五人,副總工程司一人, 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至五十一人,幫工程司二 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管理師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五十九人至八十三 人,助理管理師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股長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 人,佐理員六十五人至四百七十一人,機務工作員二百一十人至一千四 百一十八人,線路工作員二百二十五人至一千四百六十七人,報務工作 員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五人,話務工作員一百五十九人至九百九十一人 ,營業工作員一百二十二人至七百三十八人。第七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人事處(室)及會計處(室),各置處長(主任)一 人,副處長(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歲計、會計 、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八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各地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 二等、三等電信局。 各等電信局之設置標準,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第九條
特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長六 人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 人至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六人,副管理 師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六人,秘書一人或二人, 視察二人至四人,股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佐理員五十人至九十八人 ,機務工作員三百三十九人至四百五十九人,線路工作員三百五十人至 四百六十八人,報務工作員五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話務工作員二百二十 一人至三百零一人,營業工作員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二十三人。 特等電信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 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 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第十條
一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主任四人至六 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幫工程司六人至十二 人,管理師一人至三人,副管理師七人至十五人,助理管理師四人至八 人,股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佐理員二十四人至七十人,機務工作員一 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一人,線路工作員一百四十六人至一百九十二人 ,報務工作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話務工作員九十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 ,營業工作員六十九人至九十三人。 一等電信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 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 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第十一條
二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課長二人或三人,佐理員十八人至三十二人, 機務工作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線路工作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報 務工作員四人至六人,話務工作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營業工作員十三 人至十七人。 二等電信局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各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 及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十二條
三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佐理員二人至十人,機務工作員十二人至十六 人,線路工作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報務工作員二人或三人,話務工作員 八人至十人,營業工作員六人至八人。第十三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設工程總隊一隊至四隊,各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 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 幫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師五人至九人,股長五人至九人,佐理 員十四人至四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零五人至四百一十五人,線路工作 員二百零七人至四百三十三人。 工程總隊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 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 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工程總隊得視實際需要,設工程隊二隊至六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工 作人員,依據建設計畫及進度定期聘、僱之。第十四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由各電信管理局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