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稽查無線電臺通信,有無違規事件,特設稽查電臺。第二條
稽查電臺直隸交通部,必要時得授權部屬電信總局指揮。第三條
稽查電臺之任務如左: 一、稽查部屬各無線電臺之通信工作。 二、稽查各專用無線電臺通信工作。 三、臨時交辦之稽查事項。第四條
稽查電臺應將稽查所得違規事件,通知其主管單位予以糾正,每月分三 旬彙編工作報告表呈核,如遇情節重大者應隨時報部核辦。第五條
稽查電臺設臺長一人,由本部遴派資深電信人員兼任,主持臺務。工作 人員四人至八人,由電信人員中調派。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