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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三日 修正

第一條
  交通部為稽查無線電臺通信,有無違規事件,特設稽查電臺。
第二條
  稽查電臺直隸交通部,必要時得授權部屬電信總局指揮。
第三條
  稽查電臺之任務如左:
  一、稽查部屬各無線電臺之通信工作。
  二、稽查各專用無線電臺通信工作。
  三、臨時交辦之稽查事項。
第四條
  稽查電臺應將稽查所得違規事件,通知其主管單位予以糾正,每月分三
  旬彙編工作報告表呈核,如遇情節重大者應隨時報部核辦。
第五條
  稽查電臺設臺長一人,由本部遴派資深電信人員兼任,主持臺務。工作
  人員四人至八人,由電信人員中調派。
第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