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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一條
  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
第二條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航政局設左列二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第四條
  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
  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本局及辦事處經費之預算、決算及出納事項。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七、關於本局庶務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第二科事項。
第五條
  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
  二、關於線標識事項。
  三、關於船舶之登記及發給牌照事項。
  四、關於船員及引水人考核、監督事項。
  五、關於造船事項。
  六、關於船舶出入查驗證之核發事項。
  七、關於航路之疏濬事項。
  八、關於航路標識之監督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以適用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
第六條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
  局務。
第七條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
  該屬科事務。
第八條
  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
第九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具有公
  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十條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一條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十二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
  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三條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