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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氣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氣象之觀測、預報、警報及其督導、查核事項。
  三、地震、火山、海嘯、波浪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等報導事項。
  四、氣象業務技術標準規範之釐訂之推行事項。
  五、本局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之管理、專用氣象觀測站之登記、輔導及船
      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事項。
  六、氣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及供應事項。
  七、氣象觀測、衛星遙測、資訊傳輸等儀器之維護事項。
  八、航空、水文、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
      、大氣污染及其他有關氣象因素事項之報導與氣象專業服務諮詢及
      大眾氣象知識之宣導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證書之核發事項。
  十、國際間氣象合作之促進及資料交換事項。
  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十二、氣象、地震、火山、海嘯及波浪等事實之鑑定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
  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構;副局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
  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技正
  七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至五
  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一人或二人,編審一人
  或二人,專員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
  十一人至三十五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技佐九人至十三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
  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之一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局為加強研究氣象災害之預報方法與警報技術,得設氣象科技研究中
  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本局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為
  顧問。
第十二條
  本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
第十三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調用之。
第十四條
  本局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