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改建工程,特設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其 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 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 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 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 ;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 序等事項。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 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等事項。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 務。第六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 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組員、技術員、繪圖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第十二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第十三條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第十四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第十五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