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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與推動、依照交通部組織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
      監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交通部
  次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
  四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
  聞局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
  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
  長、運輸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
  政府建設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
  兼之。專家為二年一聘,並得續聘。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編制內職員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
第六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督導組。
第七條
  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專門委員、簡任技正派兼之;另置技正三人、
  視察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書記二人,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兼
  之。
第八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