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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所屬各電信局局等劃分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各等級電信局區分為特等、一等甲級、一等乙級、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及三等電信局。
第三條
  各等級電信局之劃分標準,按年度結束時市內電話用戶數為計算標準。
  地區情形特殊或業務特繁者得特定其局等。業務較簡者得酌情由鄰近電
  信局管轄之。前項劃分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第四條
  各電信局局等之調整,由各區電信管理局依前條標準核算,報電信總局
  核准後實施,並送交通部備查。
第五條
  依前條核算應降等之局,得暫維原等級,如其市話用戶數較前一次調整
  局等時,呈正成長時,仍可暫維原局等。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