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為辦理高速公路拓建工 程施工,特設拓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第二條
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安 全衛生考核以及環境保育之審核、督導、工程發包訂約、材料申購管 理、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及施工一般規範之解釋等事項。 二、技術課:工程設計、施工技術之協調審核及施工技術規範之解釋、工 程預算之編擬與審核、測量與鑽探之督導,以及工程資料之調查、蒐 集與分析研判等事項。 三、交管課: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之審核、 協調連繫與督導,以及交通資料之蒐集分析評估等事項。 四、用地課:都市計畫變更、用地之調查、測量、協議與徵購、地上物查 估拆遷、補償費核計發放、管線遷移、協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路 權界樁埋設及產權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總務課: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材料採購、工友管理 、車輛管理、研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副處長二人, 襄理處務。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關技術事宜。第五條
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幫工程司、工程員、 課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七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八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九條
本處為辦理材料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 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十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處長 │簡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 ├─────┼─────┼──┼───────────────┤ │副處長 │簡派 │二 │ │ ├─────┼─────┼──┼───────────────┤ │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理。 │ ├─────┼─────┼──┼───────────────┤ │課長 │薦派 │二 │一、總務課及用地課之課長專任、│ │ │ │(三)│ 餘兼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 │ │ │ │ 定前,暫以薦派第八職等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主任 │ │(六)│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 │二、材料試驗所及五個工務所共置│ │ │ │ │ 兼任主任六人。 │ ├─────┼─────┼──┼───────────────┤ │正工程司 │薦派 │九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 │ │ │ │ 定前,暫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 │ │二、內三人得列簡派第十職等。 │ ├─────┼─────┼──┼───────────────┤ │副工程司 │薦派 │十五│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 │ │ │ │ ├─────┼─────┼──┼───────────────┤ │副主任 │ │(六)│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委派至薦派│十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五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工程員 │委派 │十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 │ │ │ ├─────┼─────┼──┼───────────────┤ │課員 │委派 │六 │一、內二人得列薦派。 │ │ │ │ │二、本職稱薦派官等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三」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六│ │ │ │ │ 職等辦理。 │ ├─────┼─────┼──┼───────────────┤ │材料管理員│委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材料員 │委派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理。│ ├─────┼─────┼──┼───────────────┤ │辦事員 │委派 │四 │ │ ├─────┼─────┼──┼───────────────┤ │助理工程員│委派 │十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理。│ ├─────┼─────┼──┼───────────────┤ │書記 │委派 │六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事├───┼─────┼──┼───────────────┤ │ │課員 │委任 │一 │ │ │ ├───┼─────┼──┼───────────────┤ │室│書記 │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任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課員 │委任 │一 │ │ │計├───┼─────┼──┼───────────────┤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 │室│書記 │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風│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室│課員 │委任 │一 │ │ ├─┴───┼─────┼──┼───────────────┤ │合計 │ │一0│ │ │ │ │五(│ │ │ │ │一五│ │ │ │ │) │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亦得由高速公路局及所屬工程處或有│ │ │ 關機關相當官職等人員兼任。 │ │ │三、現職雇員其未具任(派)用資格者,得佔用書記職缺繼續其│ │註│ 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第十二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由高公局核定,並轉報交通部備查。第十三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