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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為辦理高速公路拓建工
程施工,特設拓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安
    全衛生考核以及環境保育之審核、督導、工程發包訂約、材料申購管
    理、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及施工一般規範之解釋等事項。
二、技術課:工程設計、施工技術之協調審核及施工技術規範之解釋、工
    程預算之編擬與審核、測量與鑽探之督導,以及工程資料之調查、蒐
    集與分析研判等事項。
三、交管課: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之審核、
    協調連繫與督導,以及交通資料之蒐集分析評估等事項。
四、用地課:都市計畫變更、用地之調查、測量、協議與徵購、地上物查
    估拆遷、補償費核計發放、管線遷移、協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路
    權界樁埋設及產權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總務課: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材料採購、工友管理
    、車輛管理、研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副處長二人,
襄理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關技術事宜。
第五條
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幫工程司、工程員、
課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處為辦理材料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
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處長      │簡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
├─────┼─────┼──┼───────────────┤
│副處長    │簡派      │二  │                              │
├─────┼─────┼──┼───────────────┤
│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理。                          │
├─────┼─────┼──┼───────────────┤
│課長      │薦派      │二  │一、總務課及用地課之課長專任、│
│          │          │(三)│    餘兼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
│          │          │    │    定前,暫以薦派第八職等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主任      │          │(六)│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    │二、材料試驗所及五個工務所共置│
│          │          │    │    兼任主任六人。            │
├─────┼─────┼──┼───────────────┤
│正工程司  │薦派      │九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
│          │          │    │    定前,暫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          │    │二、內三人得列簡派第十職等。  │
├─────┼─────┼──┼───────────────┤
│副工程司  │薦派      │十五│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          │          │    │                              │
├─────┼─────┼──┼───────────────┤
│副主任    │          │(六)│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委派至薦派│十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五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
│          │          │    │理。                          │
├─────┼─────┼──┼───────────────┤
│工程員    │委派      │十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          │    │                              │
├─────┼─────┼──┼───────────────┤
│課員      │委派      │六  │一、內二人得列薦派。          │
│          │          │    │二、本職稱薦派官等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三」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六│
│          │          │    │    職等辦理。                │
├─────┼─────┼──┼───────────────┤
│材料管理員│委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材料員    │委派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理。│
├─────┼─────┼──┼───────────────┤
│辦事員    │委派      │四  │                              │
├─────┼─────┼──┼───────────────┤
│助理工程員│委派      │十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以委派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辦理。│
├─────┼─────┼──┼───────────────┤
│書記      │委派      │六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事├───┼─────┼──┼───────────────┤
│  │課員  │委任      │一  │                              │
│  ├───┼─────┼──┼───────────────┤
│室│書記  │委任      │一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任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  │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課員  │委任      │一  │                              │
│計├───┼─────┼──┼───────────────┤
│  │辦事員│委任      │一  │                              │
│  ├───┼─────┼──┼───────────────┤
│室│書記  │委任      │一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暫│
│風│      │          │    │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室│課員  │委任      │一  │                              │
├─┴───┼─────┼──┼───────────────┤
│合計      │          │一0│                              │
│          │          │五(│                              │
│          │          │一五│                              │
│          │          │)  │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亦得由高速公路局及所屬工程處或有│
│  │    關機關相當官職等人員兼任。                          │
│  │三、現職雇員其未具任(派)用資格者,得佔用書記職缺繼續其│
│註│    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第十二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由高公局核定,並轉報交通部備查。
第十三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