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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
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
    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
    、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
    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
    、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地
    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
    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他技術開發
    、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
    、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他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
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
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
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
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六條之一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
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簡派│  一  │                      │
├────┼──┼───┼───────────┤
│副 局 長│簡派│  三  │                      │
├────┼──┼───┼───────────┤
│總工程司│簡派│  一  │                      │
├────┼──┼───┼───────────┤
│主任秘書│簡派│  一  │                      │
├────┼──┼───┼───────────┤
│組    長│簡派│  七  │                      │
├────┼──┼───┼───────────┤
│副總工程│簡派│  四  │                      │
│司      │    │      │                      │
├────┼──┼───┼───────────┤
│副 組 長│簡派│  七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主任工程│薦派│  五  │                      │
│司      │ 至 │      │                      │
│        │簡派│      │                      │
├────┼──┼───┼───────────┤
│專門委員│薦派│  二  │                      │
│        │ 至 │      │                      │
│        │簡派│      │                      │
├────┼──┼───┼───────────┤
│科    長│薦派│ 一五 │第一組、第五組、第七組│
│        │    │(二四)│及秘書室科長專任,餘由│
│        │    │      │正工程司、分析師兼任。│
├────┼──┼───┼───────────┤
│秘    書│薦派│  六  │內二人得列簡派。      │
├────┼──┼───┼───────────┤
│正工程司│薦派│ 三八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以前,暫以薦派第八│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    。                │
│        │    │      │二、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
│視    察│薦派│  四  │                      │
├────┼──┼───┼───────────┤
│分 析 師│薦派│  四  │                      │
├────┼──┼───┼───────────┤
│副工程司│薦派│ 四六 │                      │
├────┼──┼───┼───────────┤
│專    員│薦派│ 一四 │                      │
├────┼──┼───┼───────────┤
│設 計 師│薦派│  三  │                      │
├────┼──┼───┼───────────┤
│幫工程司│薦派│ 四五 │                      │
├────┼──┼───┼───────────┤
│科    員│委派│ 三一 │                      │
│        │ 或 │      │                      │
│        │薦派│      │                      │
├────┼──┼───┼───────────┤
│工 程 員│委派│ 二九 │                      │
│        │ 或 │      │                      │
│        │薦派│      │                      │
├────┼──┼───┼───────────┤
│助理工程│委派│  三  │內一人得列薦派。      │
│員      │    │      │                      │
├────┼──┼───┼───────────┤
│設 計 員│委派│  二  │                      │
├────┼──┼───┼───────────┤
│辦 事 員│委派│  六  │                      │
├────┼──┼───┼───────────┤
│書    記│委派│  五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任│薦任│  一  │                      │
│  │    │ 至 │      │                      │
│  │    │簡任│      │                      │
│  ├──┼──┼───┼───────────┤
│  │專員│薦任│  二  │                      │
│事├──┼──┼───┼───────────┤
│  │科員│委任│  三  │                      │
│  │    │ 或 │      │                      │
│  │    │薦任│      │                      │
│  ├──┼──┼───┼───────────┤
│  │助理│委任│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
│  │員  │    │      │人與政風室助理員一人,│
│室│    │    │      │合併計給)            │
├─┼──┼──┼───┼───────────┤
│會│會計│薦任│  一  │                      │
│  │主任│ 至 │      │                      │
│  │    │簡任│      │                      │
│  ├──┼──┼───┼───────────┤
│  │科長│薦任│  二  │                      │
│  ├──┼──┼───┼───────────┤
│計│專員│薦任│  二  │                      │
│  ├──┼──┼───┼───────────┤
│  │科員│委任│  三  │                      │
│  │    │ 或 │      │                      │
│  │    │薦任│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室│員  │    │      │                      │
├─┼──┼──┼───┼───────────┤
│政│主任│薦任│  一  │                      │
│  │    │ 至 │      │                      │
│  │    │簡任│      │                      │
│  ├──┼──┼───┼───────────┤
│  │專員│薦任│  一  │                      │
│風├──┼──┼───┼───────────┤
│  │科員│委任│  一  │                      │
│  │    │ 或 │      │                      │
│  │    │薦任│      │                      │
│  ├──┼──┼───┼───────────┤
│  │助理│委任│  一  │                      │
│室│員  │    │      │                      │
├─┴──┴──┼───┼───────────┤
│合          計│三0二│                      │
│              │(二四)│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
│註│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
│  │    置為書記。                            │
└─┴─────────────────────┘
第十三條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第十四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