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 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 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 、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 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 、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地 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 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他技術開發 、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 、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他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第三條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 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第六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 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 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 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第六條之一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 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簡派│ 一 │ │ ├────┼──┼───┼───────────┤ │副 局 長│簡派│ 三 │ │ ├────┼──┼───┼───────────┤ │總工程司│簡派│ 一 │ │ ├────┼──┼───┼───────────┤ │主任秘書│簡派│ 一 │ │ ├────┼──┼───┼───────────┤ │組 長│簡派│ 七 │ │ ├────┼──┼───┼───────────┤ │副總工程│簡派│ 四 │ │ │司 │ │ │ │ ├────┼──┼───┼───────────┤ │副 組 長│簡派│ 七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主任工程│薦派│ 五 │ │ │司 │ 至 │ │ │ │ │簡派│ │ │ ├────┼──┼───┼───────────┤ │專門委員│薦派│ 二 │ │ │ │ 至 │ │ │ │ │簡派│ │ │ ├────┼──┼───┼───────────┤ │科 長│薦派│ 一五 │第一組、第五組、第七組│ │ │ │(二四)│及秘書室科長專任,餘由│ │ │ │ │正工程司、分析師兼任。│ ├────┼──┼───┼───────────┤ │秘 書│薦派│ 六 │內二人得列簡派。 │ ├────┼──┼───┼───────────┤ │正工程司│薦派│ 三八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以前,暫以薦派第八│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 │ 。 │ │ │ │ │二、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 │視 察│薦派│ 四 │ │ ├────┼──┼───┼───────────┤ │分 析 師│薦派│ 四 │ │ ├────┼──┼───┼───────────┤ │副工程司│薦派│ 四六 │ │ ├────┼──┼───┼───────────┤ │專 員│薦派│ 一四 │ │ ├────┼──┼───┼───────────┤ │設 計 師│薦派│ 三 │ │ ├────┼──┼───┼───────────┤ │幫工程司│薦派│ 四五 │ │ ├────┼──┼───┼───────────┤ │科 員│委派│ 三一 │ │ │ │ 或 │ │ │ │ │薦派│ │ │ ├────┼──┼───┼───────────┤ │工 程 員│委派│ 二九 │ │ │ │ 或 │ │ │ │ │薦派│ │ │ ├────┼──┼───┼───────────┤ │助理工程│委派│ 三 │內一人得列薦派。 │ │員 │ │ │ │ ├────┼──┼───┼───────────┤ │設 計 員│委派│ 二 │ │ ├────┼──┼───┼───────────┤ │辦 事 員│委派│ 六 │ │ ├────┼──┼───┼───────────┤ │書 記│委派│ 五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任│薦任│ 一 │ │ │ │ │ 至 │ │ │ │ │ │簡任│ │ │ │ ├──┼──┼───┼───────────┤ │ │專員│薦任│ 二 │ │ │事├──┼──┼───┼───────────┤ │ │科員│委任│ 三 │ │ │ │ │ 或 │ │ │ │ │ │薦任│ │ │ │ ├──┼──┼───┼───────────┤ │ │助理│委任│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 │ │員 │ │ │人與政風室助理員一人,│ │室│ │ │ │合併計給) │ ├─┼──┼──┼───┼───────────┤ │會│會計│薦任│ 一 │ │ │ │主任│ 至 │ │ │ │ │ │簡任│ │ │ │ ├──┼──┼───┼───────────┤ │ │科長│薦任│ 二 │ │ │ ├──┼──┼───┼───────────┤ │計│專員│薦任│ 二 │ │ │ ├──┼──┼───┼───────────┤ │ │科員│委任│ 三 │ │ │ │ │ 或 │ │ │ │ │ │薦任│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室│員 │ │ │ │ ├─┼──┼──┼───┼───────────┤ │政│主任│薦任│ 一 │ │ │ │ │ 至 │ │ │ │ │ │簡任│ │ │ │ ├──┼──┼───┼───────────┤ │ │專員│薦任│ 一 │ │ │風├──┼──┼───┼───────────┤ │ │科員│委任│ 一 │ │ │ │ │ 或 │ │ │ │ │ │薦任│ │ │ │ ├──┼──┼───┼───────────┤ │ │助理│委任│ 一 │ │ │室│員 │ │ │ │ ├─┴──┴──┼───┼───────────┤ │合 計│三0二│ │ │ │(二四)│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 │註│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 │ │ 置為書記。 │ └─┴─────────────────────┘第十三條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第十四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第十五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