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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隊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務課:飛行任務之執行、連繫及技術訓練等事項。
  二、機務課:飛機維護檢修及器材裝備之管理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檔案、事務、財產之管理及現金出納等事項。
第三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副隊長一
  人,襄理隊務。
第四條
  本隊置課長、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飛航員、飛航業務員、技
  士、課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職等│員  額│備        考│
  ├──────┼────┼───┼──────┤
  │隊        長│薦任第九│      │            │
  │            │職等    │    一│            │
  ├──────┼────┼───┼──────┤
  │副   隊   長│薦任第八│      │            │
  │            │職等    │    一│            │
  ├──────┼────┼───┼──────┤
  │課        長│薦任第七│      │            │
  │            │職等    │    二│            │
  ├──────┼────┼───┼──────┤
  │主        任│薦任第七│      │            │
  │            │職等    │    一│            │
  ├──────┼────┼───┼──────┤
  │技        師│薦任第六│      │            │
  │            │職等至第│    六│            │
  │            │七職等  │      │            │
  ├──────┼────┼───┼──────┤
  │副   技   師│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    四│            │
  │            │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技   術   員│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 一 四│            │
  │            │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飛   航   員│委任第五│      │            │
  │            │職等至薦│    九│            │
  │            │任第七職│      │            │
  │            │等      │      │            │
  ├──────┼────┼───┼──────┤
  │飛 航業務 員│委任第五│      │            │
  │            │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    一│            │
  │            │等      │      │            │
  ├──────┼────┼───┼──────┤
  │技        士│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    一│            │
  │            │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課        員│委任第五│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    一│            │
  │            │等至第七│      │            │
  │            │職等    │      │            │
  ├──────┼────┼───┼──────┤
  │書        記│委任第一│    二│俟留用雇員出│
  │            │職等至第│      │缺後改置    │
  │            │三職等  │      │            │
  ├──────┼────┼───┼──────┤
  │人 事管理 員│委任第五│      │            │
  │            │職等至薦│    一│            │
  │            │任第七職│      │            │
  │            │等      │      │            │
  ├──────┼────┼───┼──────┤
  │人 事助理 員│委任第四│    0│            │
  │            │職等至第│      │            │
  │            │五職等  │      │            │
  ├───┬──┼────┼───┼──────┤
  │會計室│會計│薦任第七│      │            │
  │      │主任│職等    │    一│            │
  │      ├──┼────┼───┼──────┤
  │      │佐理│委任第四│    一│            │
  │      │員  │職等至第│      │            │
  │      │    │五職等  │      │            │
  ├───┴──┼────┼───┼──────┤
  │合        計│        │  四六│            │
  └──────┴────┴───┴──────┘
  附註:一、現職雇員二人,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
            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