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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處:設規劃、工程計畫、測勘、資料、配合五課,掌理長期年
      度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及測量、工程概算之編擬、工程標準之
      編訂、工程資料之蒐集及保管、工程書刊之編審、發行、工程經費
      之策劃及分配、收費公路計畫及管理事項。
  二、新工處:設設計、工事、施工三課,掌理新闢公路工程及改善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事項。
  三、養路處:設養護、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管理四課,掌理省道及重
      要縣鄉道之養護,次要縣鄉道之督導,省道及重要縣鄉道改善工程
      之設計施工、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
      事項。
  四、用地處:設路權、地籍管理二課,掌理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及管
      理事項。
  五、機料處:設機料、採購二課,掌理機具材料之管理、維護、保養、
      存儲及採購事項。
  六、監理處:設計劃、督導、牌照、交通安全四課,掌理監理設施計畫
      、汽車運輸業運輸安全與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
      駛人安全訓練與駕駛管理,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
  七、資訊室:設規劃設計及資料管制二課,掌理有關業務電腦化管理事
      項。
  八、行政室:設事務、出納、產業、文書、研考、公共關係、法制七課
      及電臺,掌理事務、現金、出納、產業管理、文書、印信、研究發
      展、管制考核、公文稽核、重要工作計畫彙編、電報收發、新聞、
      動員及法制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三人,襄理局
  務。
第四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重大工程之策劃,重大工程計
  畫之審定,工程標準圖、重要工程設計圖、規範手冊之鑑定、年度工程
  施政計畫之審議,工程技術之研究,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副總工程司四人、處長六人、主任二人、副處長
  九人、副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正工程司五十人、課長二十九人、
  電臺臺長一人、秘書二人、視察十三人、專員十二人、副工程司三十五
  人,並置幫工程司、主任課員、課員、材料管理員、工務員、助理工務
  員、報務員、譯電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專員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
  員、助理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處,置會計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課長四人(歲計、會計
  、審核及統計課課長各一人),專員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
  、課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書記等
  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十條
  本局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分設一、二、三、四、五,五個區工程處,
  並為辦理艱鉅工程,得設臨時工程處,於完工後撤銷,其組織均另定之
  。
第十一條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分設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
  臺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為訓練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本局員工,分三區分別設北、中、南部
  汽車技術訓練中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為辦理工程材料土壤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
  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交通部備查。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  通  部  公  路  局  暫  行  編  制  表│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局          長│  一  │                    │
  ├───────┼───┼──────────┤
  │副    局    長│  三  │                    │
  ├───────┼───┼──────────┤
  │總  工  程  司│  一  │                    │
  ├───────┼───┼──────────┤
  │主  任  秘  書│  一  │                    │
  ├───────┼───┼──────────┤
  │副 總 工 程 司│  四  │                    │
  ├───────┼───┼──────────┤
  │處          長│  一  │除監理處處長為專任外│
  │              │ (五) │,餘規劃處、新工處、│
  │              │      │養路處、用地處、機料│
  │              │      │處處長均由副總工程司│
  │              │      │、正工程司兼任。    │
  ├───────┼───┼──────────┤
  │主          任│  一  │行政室主任專任、資訊│
  │              │ (一) │訊室主任由正工程司兼│
  │              │      │任。                │
  ├───────┼───┼──────────┤
  │副    處    長│      │規劃處、新工處、養工│
  │              │      │處各置二人,由正工程│
  │              │      │司兼任,用地處置一人│
  │              │      │由正工程司、專門委員│
  │              │      │或視察、專員兼任,理│
  │              │      │監理處置二人均為專任│
  │              │      │。                  │
  ├───────┼───┼──────────┤
  │副    主    任│  一  │                    │
  ├───────┼───┼──────────┤
  │專  門  委  員│  五  │                    │
  ├───────┼───┼──────────┤
  │正  工  程  司│ 五0 │                    │
  ├───────┼───┼──────────┤
  │課長          │ 一一 │規劃處之規劃、工程計│
  │              │(一八)│畫、測勘、資料四課,│
  │              │      │新工處之設計、工事、│
  │              │      │施工三課,養路處之養│
  │              │      │護、道路工程、交通工│
  │              │      │程三課,機料處之機料│
  │              │      │課課長均由正工程局、│
  │              │      │副工程司兼任,規劃處│
  │              │      │配合課、養路處管理課│
  │              │      │、用地處路權課、地籍│
  │              │      │管理課、行政室法制課│
  │              │      │資訊室規劃設計、資料│
  │              │      │管制課等由正工程司、│
  │              │      │副工程司、專門委員、│
  │              │      │專員兼任(現主任課員│
  │              │      │兼課暫予留用,俟出缺│
  │              │      │後由上列人員兼任。)│
  ├───────┼───┼──────────┤
  │電  臺  臺  長│  一  │                    │
  ├───────┼───┼──────────┤
  │秘          書│  二  │                    │
  ├───────┼───┼──────────┤
  │視          察│一  三│                    │
  ├───────┼───┼──────────┤
  │專          員│ 一二 │                    │
  ├───────┼───┼──────────┤
  │副  工  程  司│ 三五 │                    │
  ├───────┼───┼──────────┤
  │幫  工  程  司│ 三五 │                    │
  ├───────┼───┼──────────┤
  │主  任  課  員│ 二0 │                    │
  ├───────┼───┼──────────┤
  │課          員│ 四三 │                    │
  ├───────┼───┼──────────┤
  │材 料 管 理 員│  一  │                    │
  ├───────┼───┼──────────┤
  │工    務    員│ 四五 │                    │
  ├─┬─────┼───┼──────────┤
  │員│業  務  類│ 一九 │                    │
  │  ├─────┼───┼──────────┤
  │級│技  術  類│ 一八 │                    │
  ├─┼─────┼───┼──────────┤
  │佐│業  務  類│ 二八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四八 │                    │
  │  ├─────┼───┼──────────┤
  │級│技  術  類│ 二八 │                    │
  ├─┴─────┼───┼──────────┤
  │小          計│四二九│                    │
  │              │(三一)│                    │
  ├─┬─────┼───┼──────────┤
  │  │主      任│  一  │                    │
  │  ├─────┼───┼──────────┤
  │  │課      長│  三  │                    │
  │  ├─────┼───┼──────────┤
  │人│專      員│  一  │                    │
  │  ├─────┼───┼──────────┤
  │  │主任課員  │  三  │                    │
  │事├─────┼───┼──────────┤
  │  │課      員│  七  │                    │
  │  ├─────┼───┼──────────┤
  │室│助  理  員│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      │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書      記│  一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  │
  │  │          │      │缺後改置。          │
  │  ├─────┼───┼──────────┤
  │  │小      計│ 一九 │                    │
  ├─┼─────┼───┼──────────┤
  │  │會計處長  │  一  │                    │
  │  ├─────┼───┼──────────┤
  │  │副  處  長│  一  │                    │
  │  ├─────┼───┼──────────┤
  │會│課      長│  四  │                    │
  │  ├─────┼───┼──────────┤
  │  │專      員│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五  │                    │
  │  ├─────┼───┼──────────┤
  │處│主 任課 員│  八  │                    │
  │  ├─────┼───┼──────────┤
  │  │課      員│ 一五 │                    │
  │  ├─────┼───┼──────────┤
  │  │辦  事  員│  五  │                    │
  │  ├─────┼───┼──────────┤
  │  │書      記│  五  │內二人俟現職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  ├─────┼───┼──────────┤
  │  │小      計│ 四七 │                    │
  ├─┼─────┼───┼──────────┤
  │  │主      任│  一  │                    │
  │  ├─────┼───┼──────────┤
  │  │課      長│  三  │                    │
  │政├─────┼───┼──────────┤
  │  │主 任課 員│  二  │                    │
  │風├─────┼───┼──────────┤
  │  │課      員│  三  │                    │
  │室├─────┼───┼──────────┤
  │  │書      記│  二  │                    │
  │  ├─────┼───┼──────────┤
  │  │小      計│ 一一 │                    │
  ├─┴─────┼───┼──────────┤
  │合          計│五0六│                    │
  │              │(三一)│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
        政風單位各職稱之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