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第一課: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第二課:汽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 理事項。 三、第三課: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第五課: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第六課:營運車輛及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 等事項。 七、資訊課: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八、總務室: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第三條
各監理所各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 內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任),襄理所務。第四條
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總 務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視察、稽查、工務員、課員 、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 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各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各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 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各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八條
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 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 視業務需要設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由課員、工務員以上 人員兼任),其餘所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第九條
各監理所為辦理公路汽車檢驗,得另設汽車檢驗站,置站長一人(由幫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監理所為業務需要,得設行車管制站,其組織另定之。第十二條
各監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監理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七│ │ ├───────┼───┼──────────┤ │幫 工 程 司│ 一三│ │ ├───────┼───┼──────────┤ │課 員│ 五四│ │ ├───────┼───┼──────────┤ │工 務 員│ 三二│ │ ├───┬───┼───┼──────────┤ │佐 級│業務類│一一六│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九│ │ ├───┼───┼───┼──────────┤ │佐 級│業務類│ 五七│ │ ├───┼───┼───┼──────────┤ │ │業務類│ 四六│ │ │士 級├───┼───┼──────────┤ │ │技術類│ 二五│ │ ├───┴───┼───┼──────────┤ │小 計│四00│ │ │ │ (一) │ │ ├─┬─────┼───┼──────────┤ │ │主 任│ 一│ │ │人├─────┼───┼──────────┤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室│ │ │等。 │ │ ├─────┼───┼──────────┤ │ │小 計│ 五│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三│ │ │室├─────┼───┼──────────┤ │ │小 計│ 六│ │ ├─┼─────┼───┼──────────┤ │ │主 任│ 一│ │ │ ├─────┼───┼──────────┤ │政│課 員│ 二│ │ │ ├─────┼───┼──────────┤ │風│助 理 員│ 三│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 │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室│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小 計│ 六│ │ ├─┴─────┼───┼──────────┤ │合 計│四一七│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 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三│ │ ├───────┼───┼──────────┤ │副 站 長│ 三│ │ ├───────┼───┼──────────┤ │稽 查│ 一0│ │ ├───────┼───┼──────────┤ │幫 工 程 司│ 八│ │ ├───────┼───┼──────────┤ │課 員│ 二七│ │ ├───────┼───┼──────────┤ │工 務 員│ 二一│ │ ├───┬───┼───┼──────────┤ │佐 級│業務類│ 六五│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七│ │ ├───┼───┼───┼──────────┤ │佐 級│業務類│ 二八│ │ ├───┼───┼───┼──────────┤ │ │業務類│ 一九│ │ │士 級├───┼───┼──────────┤ │ │技術類│ 一三│ │ ├───┴───┼───┼──────────┤ │小 計│二二七│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一│ │ │事├─────┼───┼──────────┤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 │ │ │單一編制計給)。 │ │室├─────┼───┼──────────┤ │ │小 計│ 三│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室├─────┼───┼──────────┤ │ │小 計│ 五│ │ ├─┼─────┼───┼──────────┤ │ │主 任│ 一│ │ │政├─────┼───┼──────────┤ │ │課 員│ 一│ │ │風├─────┼───┼──────────┤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室│ │ │。 │ │ ├─────┼───┼──────────┤ │ │小 計│ 四│ │ ├─┴─────┼───┼──────────┤ │合 計│二三九│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 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五│ │ ├───────┼───┼──────────┤ │幫 工 程 司│ 一六│ │ ├───────┼───┼──────────┤ │課 員│ 四四│ │ ├───────┼───┼──────────┤ │工 務 員│ 三八│ │ ├───────┼───┼──────────┤ │護 士│ 0│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 │ │未列入。 │ ├───┬───┼───┼──────────┤ │佐 級│業務類│一0六│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二八│ │ ├───┼───┼───┼──────────┤ │佐 級│業務類│ 五0│ │ ├───┼───┼───┼──────────┤ │ │業務類│ 二四│ │ │士 級├───┼───┼──────────┤ │ │技術類│ 二0│ │ ├───┴───┼───┼──────────┤ │小 計│三六二│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 │ │ ├─────┼───┼──────────┤ │室│小 計│ 三│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室├─────┼───┼──────────┤ │ │小 計│ 五│ │ ├─┼─────┼───┼──────────┤ │ │主 任│ 一│ │ │政├─────┼───┼──────────┤ │ │課 員│ 二│ │ │風├─────┼───┼──────────┤ │ │助 理 員│ 三│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室│ │ │。 │ │ ├─────┼───┼──────────┤ │ │小 計│ 六│ │ ├─┴─────┼───┼──────────┤ │合 計│三七七│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 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義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三│ │ ├───────┼───┼──────────┤ │副 站 長│ 三│ │ ├───────┼───┼──────────┤ │稽 查│ 一三│ │ ├───────┼───┼──────────┤ │幫 工 程 司│ 一二│ │ ├───────┼───┼──────────┤ │課 員│ 三四│ │ ├───────┼───┼──────────┤ │工 務 員│ 三一│ │ ├───────┼───┼──────────┤ │護 士│ 0│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 │ │未列入。 │ ├───┬───┼───┼──────────┤ │佐 級│業務類│ 八九│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二三│ │ ├───┼───┼───┼──────────┤ │佐 級│業務類│ 三二│ │ ├───┼───┼───┼──────────┤ │ │業務類│ 一五│ │ │士 級├───┼───┼──────────┤ │ │技術類│ 一七│ │ ├───┴───┼───┼──────────┤ │小 計│二八五│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 │ │ │單一編制計給) │ │室├─────┼───┼──────────┤ │ │小 計│ 四│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室├─────┼───┼──────────┤ │ │小 計│ 六│ │ ├─┼─────┼───┼──────────┤ │ │主 任│ 一│ │ │政├─────┼───┼──────────┤ │ │課 員│ 二│ │ │風├─────┼───┼──────────┤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室│ │ │。 │ │ ├─────┼───┼──────────┤ │ │小 計│ 五│ │ ├─┴─────┼───┼──────────┤ │合 計│三00│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 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0│ │ ├───────┼───┼──────────┤ │幫 工 程 司│ 一一│ │ ├───────┼───┼──────────┤ │課 員│ 二七│ │ ├───────┼───┼──────────┤ │工 務 員│ 二五│ │ ├───────┼───┼──────────┤ │護 士│ 0│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 │ │未列入。 │ ├───┬───┼───┼──────────┤ │佐 級│業務類│ 六五│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六│ │ ├───┼───┼───┼──────────┤ │佐 級│業務類│ 二一│ │ ├───┼───┼───┼──────────┤ │ │業務類│ 一四│ │ │士 級├───┼───┼──────────┤ │ │技術類│ 一八│ │ ├───┴───┼───┼──────────┤ │小 計│二二八│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 │ │ ├─────┼───┼──────────┤ │室│小 計│ 四│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三│ │ │ ├─────┼───┼──────────┤ │室│小 計│ 六│ │ ├─┼─────┼───┼──────────┤ │政│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 ├─────┼───┼──────────┤ │ │助 理 員│ 三│內二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風│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室│小 計│ 六│ │ ├─┴─────┼───┼──────────┤ │合 計│二四四│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 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