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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臺
  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局機務處(以下簡稱機務處)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
  理、製造事項,得設下列各廠:
  一、臺北機廠: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及
      技工養成所,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工區及各類工場。
  二、高雄機廠:設工作、技術、材料三組及總務室、勞工安全衛生室,
      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工場。
  三、花蓮機廠: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工場。
第三條
  本處臺北機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組長三人(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總務室置主任一人,技工養成
  所置所長一人(由副廠長兼任),並置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及
  工區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工場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材料試驗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訓導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
  兼任)、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
  、檢查員、監工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
  機、庫守、守衛班長、業務工、號誌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高雄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組
  長三人(工作、技術組組長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總務室主任一人,
  並置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四人及幫工程司、工務員、工場主任(由
  相當技術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主任事務員、助理工務員、檢查員、
  監工員、事務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
  、庫守、技術工、守衛班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
  花蓮機廠置廠長、副廠長各一人(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二
  人、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場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工程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
  管理員(兼任)、主任事務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檢查員
  、事務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技術工、庫守、
  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四條
  本處臺北機廠、高雄機廠各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臺北機廠並置主
  任課員、課員、助理員、司事,高雄機廠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花蓮機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處臺北機廠、高雄機廠、花蓮機廠各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
  臺北機廠及高雄機廠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花蓮機廠並置課員等
  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六條
  本處臺北機廠及高雄機廠各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臺北機廠並置課
  員、助理員、司事,高雄機廠並置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八條
  各附屬事業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附屬事業機構訂定,報上一級機
  關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附屬機構暫行編制表  │
├─┬─┬───────┬────┬──────┤
│機│臺│              │        │            │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  │              │        │            │
│  │  │              │        │            │
│  │  ├───────┼────┼──────┤
│  │  │廠          長│      一│            │
│  │  ├───────┼────┼──────┤
│  │  │副    廠    長│  (二)│            │
│  │  ├───────┼────┼──────┤
│  │  │組          長│  (三)│            │
│  │  ├───────┼────┼──────┤
│  │  │室    主    任│      一│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
│  │  │主          任│        │            │
│  │  ├───────┼────┼──────┤
│  │  │正  工  程  司│      七│            │
│  │  ├───────┼────┼──────┤
│  │  │副  工  程  司│      九│            │
│  │  ├───────┼────┼──────┤
│  │  │幫  工  程  司│    二0│            │
│  │北├───────┼────┼──────┤
│  │  │工  區  主  任│  (四)│            │
│  │  ├───────┼────┼──────┤
│  │  │工  場  主  任│    一二│            │
│  │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  │  ├───────┼────┼──────┤
│  │  │主  任事務  員│      三│            │
│  │  ├───────┼────┼──────┤
│  │  │工    務    員│    三四│            │
│  │  ├─┬─────┼────┼──────┤
│  │  │員│業  務  類│    一0│            │
│  │  │  ├─────┼────┼──────┤
│  │  │級│技  術  類│    二二│            │
│  │  ├─┼─────┼────┼──────┤
│  │  │佐│業  務  類│    一三│            │
│  │  │  ├─────┼────┼──────┤
│  │  │級│技  術  類│  五七七│            │
│  │機├─┼─────┼────┼──────┤
│  │  │士│業  務  類│    六一│            │
│  │  │  ├─────┼────┼──────┤
│  │  │級│技  術  類│  五二七│            │
│  │  ├─┼─────┼────┼──────┤
│  │  │人│主      任│      一│以下人事人員│
│  │  │  ├─────┼────┼──────┤
│  │  │  │主 任課 員│      二│            │
│  │  │  ├─────┼────┼──────┤
│  │  │事│課      員│      二│            │
│  │  │  ├─────┼────┼──────┤
│  │  │  │助  理  員│      二│            │
│  │  │  ├─────┼────┼──────┤
│  │  │室│司      事│      二│            │
│  │  ├─┼─────┼────┼──────┤
│  │  │會│會 計主 任│      一│以下會計人員│
│  │  │  ├─────┼────┼──────┤
│  │  │  │主 任課 員│      三│            │
│  │  │計├─────┼────┼──────┤
│  │  │  │課      員│      六│            │
│  │  │  ├─────┼────┼──────┤
│  │  │室│司      事│      三│            │
│  │  ├─┼─────┼────┼──────┤
│  │  │政│主      任│      一│            │
│  │  │  ├─────┼────┼──────┤
│  │  │  │課      員│      三│            │
│  │廠│風├─────┼────┼──────┤
│  │  │  │助  理  員│      一│            │
│  │  │  ├─────┼────┼──────┤
│  │  │室│司      事│      二│            │
│  ├─┴─┴─────┼────┼──────┤
│  │計                │一三一五│            │
│  │                  │(二三)│            │
│  ├─┬───────┼────┼──────┤
│  │高│廠          長│  (一)│            │
│  │  ├───────┼────┼──────┤
│  │  │副    廠    長│  (一)│            │
│  │  ├───────┼────┼──────┤
│  │  │組          長│      一│            │
│  │  │              │  (一)│            │
│  │  ├───────┼────┼──────┤
│  │  │室    主    任│      一│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
│  │  │主          任│        │            │
│  │  ├───────┼────┼──────┤
│  │  │正  工  程  司│      四│            │
│  │  ├───────┼────┼──────┤
│  │雄│副  工  程  司│      四│            │
│  │  ├───────┼────┼──────┤
│  │  │幫  工  程  司│      六│            │
│  │  ├───────┼────┼──────┤
│  │  │工    務    員│    一0│            │
│  │  ├───────┼────┼──────┤
│  │  │工  場  主  任│  (四)│            │
│  │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務│  ├───────┼────┼──────┤
│  │  │主  任事務  員│      四│            │
│  │  ├─┬─────┼────┼──────┤
│  │  │員│業  務  類│      四│            │
│  │機│  ├─────┼────┼──────┤
│  │  │級│技  術  類│    一0│            │
│  │  ├─┼─────┼────┼──────┤
│  │  │佐│業  務  類│      六│            │
│  │  │  ├─────┼────┼──────┤
│  │  │級│技  術  類│  二五0│            │
│  │  ├─┼─────┼────┼──────┤
│  │  │士│業  務  類│    三九│            │
│  │  │  ├─────┼────┼──────┤
│  │  │級│技  術  類│  二四七│            │
│  │  ├─┼─────┼────┼──────┤
│  │  │人│主      任│      一│以下人事人員│
│  │  │  ├─────┼────┼──────┤
│  │  │事│課      員│      二│            │
│  │  │  ├─────┼────┼──────┤
│  │  │室│司      事│      二│            │
│  │  ├─┼─────┼────┼──────┤
│  │  │會│會 計主 任│      一│以下會計人員│
│  │  │  ├─────┼────┼──────┤
│  │  │  │主 任課 員│      二│            │
│  │  │計├─────┼────┼──────┤
│  │  │  │課      員│      二│            │
│  │  │  ├─────┼────┼──────┤
│  │  │室│司      事│      一│            │
│  │  ├─┼─────┼────┼──────┤
│  │  │政│主      任│      一│            │
│  │  │  ├─────┼────┼──────┤
│  │  │風│課      員│      一│            │
│  │廠│  ├─────┼────┼──────┤
│  │  │室│司      事│      一│            │
│  │  ├─┴─────┼────┼──────┤
│  │  │計            │  六0一│            │
│  │  │              │(一0)│            │
│  ├─┼───────┼────┼──────┤
│  │花│廠          長│  (一)│            │
│  │  ├───────┼────┼──────┤
│  │  │副    廠    長│  (一)│            │
│  │  ├───────┼────┼──────┤
│  │  │正  工  程  司│      二│            │
│  │  ├───────┼────┼──────┤
│  │  │副  工  程  司│      三│            │
│  │  ├───────┼────┼──────┤
│  │  │幫  工  程  司│      五│            │
│  │  ├───────┼────┼──────┤
│  │  │工  場  主  任│  (三)│            │
│  │  ├───────┼────┼──────┤
│  │  │工  程  主  任│  (一)│            │
│  │  ├───────┼────┼──────┤
│  │蓮│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
│  │  │主          任│        │            │
│  │  ├───────┼────┼──────┤
│  │  │主  任事務  員│      一│            │
│  │  ├───────┼────┼──────┤
│  │  │工    務    員│      四│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  (一)│            │
│  │  │理          員│        │            │
│  │  ├─┬─────┼────┼──────┤
│  │  │員│技  術  類│      二│            │
│  │  │級│          │        │            │
│  │  ├─┼─────┼────┼──────┤
│  │  │佐│業  務  類│      四│            │
│  │  │  ├─────┼────┼──────┤
│  │  │級│技  術  類│    九一│            │
│  │  ├─┼─────┼────┼──────┤
│  │機│士│業  務  類│      七│            │
│  │  │  ├─────┼────┼──────┤
│  │  │級│技  術  類│    八八│            │
│  │  ├─┴─────┼────┼──────┤
│  │  │人  事管理  員│      一│            │
│  │  ├─┬─────┼────┼──────┤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計├─────┼────┼──────┤
│  │  │室│課      員│      三│            │
│  │  ├─┴─────┼────┼──────┤
│  │  │計            │  二一三│            │
│處│廠│              │  (七)│            │
└─┴─┴───────┴────┴──────┘
  註:一、本編制表中人事、會計、政風單位之各職稱之
          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