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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儲課:設整理、分配二股,掌理倉位準備、分配、碼頭聯絡及倉
      儲設備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搬運課:設裝卸、監理、貨櫃、駁運四股,掌理裝卸作業、工人調
      配、貨物駁運、貨櫃裝卸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
      有關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主任二人
  、並置股長、稽查、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倉庫管理員、工務員、繪圖員、課員、倉庫副管理
  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處各等通棧(倉庫)、穀倉、貨櫃儲運場設置人員如下:
  一、甲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二、乙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三、丙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四、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
  五、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
第九條
  本處得設機具所,置主任、副主任、股長、並於機具所下設調派站,各
  置站長一人,旅客服務所,置主任一人,其餘人員均由本處暫行編制表
  內調派。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          長│    一│                    │
  ├───────┼───┼──────────┤
  │副    處    長│    三│                    │
  ├───────┼───┼──────────┤
  │課          長│    二│                    │
  ├───────┼───┼──────────┤
  │秘          書│    一│                    │
  ├───────┼───┼──────────┤
  │正  工  程  司│    一│                    │
  ├───────┼───┼──────────┤
  │副  工  程  司│    四│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              │      │總務室主任一人,勞工│
  │              │      │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
  │              │      │人,倉庫主任二一人,│
  │主          任│  二九│穀倉主任二人,貨櫃場│
  │              │      │主任二人,機具所主任│
  │              │      │一人,旅客服務所主任│
  │              │      │一人。              │
  ├───────┼───┼──────────┤
  │              │      │倉庫副主任二一人,穀│
  │              │  二五│倉副主任二人,貨櫃場│
  │副    主    任│      │副主任二人,機具所副│
  │              │  (一)│主任一人兼任,由工務│
  │              │      │員以上人員兼任。    │
  ├───────┼───┼──────────┤
  │站          長│    二│調派站。            │
  ├───────┼───┼──────────┤
  │              │    七│機具所股長二人兼任,│
  │股          長│  (二)│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                  │
  ├───────┼───┼──────────┤
  │稽          查│    四│                    │
  ├───────┼───┼──────────┤
  │幫  工  程  司│    五│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勞 工 安 全 衛│    二│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
  │生  管  理  員│(一五)│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
  │              │      │人員兼任。          │
  ├───────┼───┼──────────┤
  │倉 庫 管 理 員│一三三│                    │
  ├───────┼───┼──────────┤
  │工    務    員│    八│                    │
  ├───────┼───┼──────────┤
  │課          員│  一六│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                  │
  ├─┬─────┼───┼──────────┤
  │佐│業  務  類│一三七│倉庫副管理員一二六人│
  │跨│          │      │、辦事員十一人。    │
  │員├─────┼───┼──────────┤
  │級│技  術  類│    七│繪圖員二人、監工員五│
  │  │          │      │人。                │
  ├─┼─────┼───┼──────────┤
  │佐│業  務  類│  一八│書記一八人。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0│                    │
  │跨├─────┼───┼──────────┤
  │佐│技  術  類│  三一│各類領班、副領班三一│
  │級│          │      │人。                │
  ├─┼─────┼───┼──────────┤
  │士│業  務  類│三五三│業務工三五三人。    │
  │  ├─────┼───┼──────────┤
  │級│技  術  類│二四一│技術工二四一人。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
  │  │          │      │計給)。            │
  │  ├─────┼───┼──────────┤
  │室│書      記│    一│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一│                    │
  │  ├─────┼───┼──────────┤
  │室│書      記│    一│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政│主      任│    一│                    │
  │風├─────┼───┼──────────┤
  │室│課      員│    二│                    │
  ├─┴─────┼───┼──────────┤
  │合          計│一0四│                    │
  │              │五    │                    │
  │              │(一八)│                    │
  ├───────┴───┴──────────┤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
  │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      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務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
  │      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會計室、人事室現職雇員一人、雇員一人,│
  │      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