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 評議、港區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及收費、棧埠 營運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與維修管理 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文書、 檔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勞工安全衛生及其他不屬各課之 事項。第三條
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 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四條
本分局置課長三人(其中工務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 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技士、課員、監工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技術工、業務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八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 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 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第九條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分 局 長│ 一│ │ ├───────┼───┼──────────┤ │副 分 局 長│ 一│以上為高員級跨副長級│ │ │ │人員。 │ ├───────┼───┼──────────┤ │ │ 二│工務課課長(兼任),│ │課 長│ (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 │副 工 程 司│ 一│以上為高員級人員。 │ ├───────┼───┼──────────┤ │室 主 任│ 一│行政室。 │ ├───────┼───┼──────────┤ │幫 工 程 司│ 二│ │ ├───────┼───┼──────────┤ │工 務 員│ 二│ │ ├───────┼───┼──────────┤ │技 士│ 三│ │ ├───────┼───┼──────────┤ │ │ │一、其中一人需具備勞│ │ │ │ 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課 員│ 七│ 員資格。 │ │ │ │二、以上為員跨高員級│ │ │ │ 人員。 │ ├─┬─────┼───┼──────────┤ │佐│業 類 類│ 六│辦事員六人。 │ │跨├─────┼───┼──────────┤ │員│技 術 類│ 一│技佐一人。 │ │級│ │ │ │ ├─┼─────┼───┼──────────┤ │佐│業 類 類│ 五│書記五人。 │ │級│ │ │ │ ├─┼─────┼───┼──────────┤ │士│ │ │ │ │跨│技 術 類│ 一│小船駕駛一人。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七│業務工七人。 │ │ ├─────┼───┼──────────┤ │ │技 術 類│ │技術工三人(內含船工│ │級│ │ 三│(匠)一人)。 │ ├─┴─────┼───┼──────────┤ │人 事 管 理 員│ (一)│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 │ │ │上人員兼任。 │ ├───────┼───┼──────────┤ │會 計 員│ 一│ │ ├───────┼───┼──────────┤ │合 計│ 四四│ │ │ │ (二)│ │ ├───────┴───┴──────────┤ │附註: │ │ 一、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 │ 、會計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 │ 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各│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