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船舶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設各課、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調度課:港勤船舶及及帶解纜、給水人員之調派與連繫等事項。 二、維護課:港勤船隻之維護及檢修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繫纜隊:商船靠泊帶纜、啟碇解纜及繫泊浮筒等事項。 五、港勤隊:港航、公務、裝卸、浚港分隊船員管理、督導考核及助勤 調派與船舶組合作業之計畫釐訂與指揮等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財產及物料管理等事項。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兼任), 襄理所務。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隊長二人(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課長由業務人員專 任,餘均由業務或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 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 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監工員、技佐、辦 事員、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 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自航式副挖泥長、 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起重機司機、 報務員、事務員、文書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機工(匠)長 、電工長、鉗工長、鑄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第七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一)│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調度課及維護課課長由│ │ │ 一│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員│ │課 長│ │、勞工衛生管理員、技│ │ │ (二)│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 │ │ │兼任。 │ ├───────┼───┼──────────┤ │ │ │繫纜隊及港勤隊隊長由│ │ │ │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員│ │隊 長│ (二)│、勞工衛生管理員、技│ │ │ │士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 │ │ │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一│ │ ├───────┼───┼──────────┤ │副 工 程 司│ 一│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幫 工 程 司│ 一│ │ ├───────┼───┼──────────┤ │技 士│ 一│ │ ├───────┼───┼──────────┤ │工 務 員│ 一│ │ ├───────┼───┼──────────┤ │課 員│ 一│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勞工安全管理員│ 一│ │ ├───────┼───┼──────────┤ │勞工衛生管理員│ 一│ │ ├───────┼───┼──────────┤ │船 長│ 三一│ │ ├───────┼───┼──────────┤ │輪 機 長│ 二八│ │ ├───────┼───┼──────────┤ │自 航式挖泥 長│ 一│ │ ├───────┼───┼──────────┤ │自 航 式 大 副│ 一│ │ ├───────┼───┼──────────┤ │自 航式大管 輪│ 一│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佐│業 務 類│ 一│辦事員一人。 │ │跨├─────┼───┼──────────┤ │員│ │ │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 │級│技 術 類│ 一三│、船副一0人、管輪一│ │ │ │ │人。 │ ├─┼─────┼───┼──────────┤ │佐│技 術 類│ 三0│正駕駛一二人、正司機│ │級│ │ │一八人。 │ ├─┼─────┼───┼──────────┤ │ │ │ │挖泥長三人、副挖泥長│ │ │ │ │三人、副駕駛二三人、│ │ │ │ │副司機一五人、起重機│ │士│ │ │司機一五人、事務員一│ │跨│技 術 類│一一四│人、挖泥員一人、小船│ │佐│ │ │駕駛二九人、水手長一│ │級│ │ │0人、機匠長一人、電│ │ │ │ │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 │ │ │ │、舵工長一人、泥工長│ │ │ │ │一人、副水手長一人、│ │ │ │ │各類領班八人。 │ ├─┼─────┼───┼──────────┤ │士│業 務 類│ 四│業務工四人。 │ │ ├─────┼───┼──────────┤ │ │技 術 類│三一一│技術工六六人、各類船│ │級│ │ │工(匠)二四五人。 │ ├─┼─────┼───┼──────────┤ │人│主 任│ 一│ │ │事├─────┼───┼──────────┤ │室│課 員│ 一│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計├─────┼───┼──────────┤ │室│課 員│ 一│ │ ├─┼─────┼───┼──────────┤ │政│ │ │ │ │風│主 任│ 一│ │ │室│ │ │ │ ├─┴─────┼───┼──────────┤ │合 計│五五三│ │ │ │ (五)│ │ ├───────┴───┴──────────┤ │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 │ 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 │ 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務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 │ 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 │ 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三、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 │ ,仍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 │ 職或退休為止。 │ │ 四、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