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課、所,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裝卸課: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技術指導效率統計等事 項。 二、倉儲課:倉位分配貨物提存,簽證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三、機具所:機具設備、調配、管理保養,及效率考核等事項。 四、行政課:工人編組、管理、文書、庶務、出納、保險、福利、工資 核算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第三條
本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四人、機具所主任一人,並置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員、倉庫管理員、辦事員、技佐、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並置辦事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處設各等通棧(倉庫)、穀倉及貨櫃儲運場,其人員如下: 一、甲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二、乙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三、丙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 四、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 五、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 長│ 一│ │ ├───────┼───┼──────────┤ │課 長│ 四│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機 具 所 主 任│ 一│ │ ├───────┼───┼──────────┤ │工 務 員│ 一│ │ ├───────┼───┼──────────┤ │課 員│ 一│ │ ├───────┼───┼──────────┤ │副 主 任│ 一│ │ ├───────┼───┼──────────┤ │勞 工 安 全 衛│ 一│ │ │生 管 理 員│ │ │ ├───────┼───┼──────────┤ │倉 庫 管 理 員│ 八│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佐│業 務 類│ 三│辦事員 │ │級│ │ │ │ │跨├─────┼───┼──────────┤ │員│技 術 類│ 三│技佐 │ │級│ │ │ │ ├─┼─────┼───┼──────────┤ │士│ │ │ │ │級│ │ │ │ │跨│技 術 類│ 一│領班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八│ │ │ ├─────┼───┼──────────┤ │級│技 術 類│ 八│ │ ├─┴─────┼───┼──────────┤ │人 事 管 理 員│ 一│以下為人事人員 │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 │ │ │單一編制計給) │ ├───────┼───┼──────────┤ │會 計 員│ 一│以下為會計人員 │ ├───────┼───┼──────────┤ │辦 事 員│ 一│ │ ├───────┼───┼──────────┤ │合 計│ 四五│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單 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 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