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花蓮 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處設各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搬運股:碼頭工人出勤、調派、技術指導、效率統計事項。 二、倉儲股:倉位分配、貨物提存、簽證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 理之。第四條
本處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技術人員兼任),掌理機具之調配、 保養及效率考核事項。第五條
本處置稽查、幫工程司、股長、技士、倉庫管理員、股員、辦事員、倉 庫副管理員、技佐、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六條
本處人事、會計及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 員駐處辦理。第七條
本處各倉庫區,各置倉庫主任一人,掌理貨物儲存、裝卸事項。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務 名 稱│員 額│備 註│ ├───────┼────┼─────────┤ │局 長│ 一 │ │ ├───────┼────┼─────────┤ │副 局 長│ 一 │ │ ├───────┼────┼─────────┤ │港 務 長│ 一 │ │ ├───────┼────┼─────────┤ │總 工 程 司│ 一 │ │ ├───────┼────┼─────────┤ │主 任 秘 書│ 一 │ │ ├───────┼────┼─────────┤ │組 長│ 一 │港務、工務、航政三│ │ │ (三) │組組長均由高級技術│ │ │ │人員兼任,業務組組│ │ │ │長專任。 │ ├───────┼────┼─────────┤ │室 主 任│ 一 │ │ ├───────┼────┼─────────┤ │課 長│ 九 │設計、工事、機料、│ │ │ (四)│技術等四課均由技術│ │ │ │人員兼任,餘專任。│ ├───────┼────┼─────────┤ │正 工 程 司│ 二│ │ ├───────┼────┼─────────┤ │技 正│ 二│ │ ├───────┼────┼─────────┤ │秘 書│ 一│ │ ├───────┼────┼─────────┤ │專 員│ 一│ │ ├───────┼────┼─────────┤ │副 工 程 司│ 二│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 │ │ │員。 │ ├───────┼────┼─────────┤ │幫 工 程 司│ 一│ │ ├───────┼────┼─────────┤ │信 號臺臺 長│ 一│ │ ├───────┼────┼─────────┤ │技 士│ 二│ │ ├───────┼────┼─────────┤ │工 務 員│ 三│ │ ├───────┼────┼─────────┤ │課 員│ 一0│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 │ │ │人員。 │ ├─┬─────┼────┼─────────┤ │員│業務類(辦│ 五│ │ │ │事員) │ │ │ │ ├─────┼────┼─────────┤ │ │技術類(技│ 三│以上為佐級跨員級人│ │級│佐) │ │員。 │ ├─┼─────┼────┼─────────┤ │佐│業務類(書│ 三│佐級人員。 │ │ │記) │ │ │ │ ├─────┼────┼─────────┤ │級│技 術 類│ 0│ │ ├─┼─────┼────┼─────────┤ │士│業 務 類│ 三三│ │ │ ├─────┼────┼─────────┤ │ │技 術 類│ 二0│內二人得為領班,係│ │級│ │ │士級跨佐級之資位。│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 │ │ ├─────┼────┼─────────┤ │室│書 記│ 一│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長│ 三│ │ │ ├─────┼────┼─────────┤ │ │帳務檢查員│ 一│ │ │計├─────┼────┼─────────┤ │ │課 員│ 三│ │ │ ├─────┼────┼─────────┤ │ │辦 事 員│ 二│ │ │ ├─────┼────┼─────────┤ │室│書 記│ 一│ │ ├─┼─────┼────┼─────────┤ │政│主 任│ 一│ │ │ ├─────┼────┼─────────┤ │風│課 員│ 二│ │ │ ├─────┼────┼─────────┤ │室│助 理 員│ 一│ │ ├─┴─────┼────┼─────────┤ │合 計│ 一二五│ │ │ │ (七) │ │ ├───────┴────┴─────────┤ │附註: │ │ 一、本預算員額表內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 │ 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 │ 行。 │ └──────────────────────┘ ┌──────────────────────┐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務 名 稱│員 額│備 註│ ├───────┼────┼─────────┤ │處 長│ (一)│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 │。 │ ├───────┼────┼─────────┤ │副 處 長│ (一)│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 │。 │ ├───────┼────┼─────────┤ │課 長│ (二)│由技術人員兼任。 │ ├───────┼────┼─────────┤ │廠 長│ (一)│由技術人員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二 │ │ ├───────┼────┼─────────┤ │副 工 程 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 │ │ │員。 │ ├───────┼────┼─────────┤ │幫 工 程 司│ 三 │ │ ├───────┼────┼─────────┤ │工 務 員│ 二 │ │ ├───────┼────┼─────────┤ │課 員│ 一 │ │ ├───────┼────┼─────────┤ │船 長│ 三 │ │ ├───────┼────┼─────────┤ │輪 機 長│ 三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 │ │ │人員。 │ ├───────┼────┼─────────┤ │大 副│ 二 │ │ ├───────┼────┼─────────┤ │大 管 輪│ 三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監 工 員│ 二 │佐級跨員級人員。 │ ├───────┼────┼─────────┤ │書 記│ 一 │ │ ├───────┼────┼─────────┤ │正 駕 駛│ 六 │ │ ├───────┼────┼─────────┤ │正 司 機│ 六 │以上為佐級人員。 │ ├───────┼────┼─────────┤ │水 手 長│ 四 │ │ ├───────┼────┼─────────┤ │挖 泥 長│ 一 │ │ ├───────┼────┼─────────┤ │領 班│ 四 │以上為士級跨佐級人│ │ │ │員。 │ ├─┬─────┼────┼─────────┤ │士│業 務 類│ 四 │ │ │ ├─────┼────┼─────────┤ │ │技 術 類│ 七二 │內二十九人為船工(│ │級│ │ │匠)。 │ ├─┴─────┼────┼─────────┤ │合 計│ 一二一│ │ │ │ (五) │ │ ├───────┴────┴─────────┤ │附註: │ │一、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任用資格│ │ 之船員,仍適用原有法令規定,得繼續留任原│ │ 職至退休或離職為止。 │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 │ 全配額表」之規定訂定之。 │ │三、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務 名 稱│員 額│備 註│ ├───────┼────┼─────────┤ │處 長│ 一│ │ ├───────┼────┼─────────┤ │副 處 長│ 一│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 │ │ │員。 │ ├───────┼────┼─────────┤ │稽 查│ 一│ │ ├───────┼────┼─────────┤ │幫 工 程 司│ 一│ │ ├───────┼────┼─────────┤ │股 長│ 二│ │ ├───────┼────┼─────────┤ │機具保養場主任│ (一)│由技術人員兼任。 │ ├───────┼────┼─────────┤ │技 士│ 二│ │ ├───────┼────┼─────────┤ │倉 庫 主 任│ 三│ │ ├───────┼────┼─────────┤ │倉 庫管理 員│ 一五│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 │ │ │人員 │ ├─┬─────┼────┼─────────┤ │員│業 務 類│ 一一│ │ │ ├─────┼────┼─────────┤ │ │技 術 類│ 二│ │ ├─┼─────┼────┼─────────┤ │佐│業 務 類│ 二│ │ │ ├─────┼────┼─────────┤ │ │技 術 類│ 0│ │ ├─┼─────┼────┼─────────┤ │士│業 務 類│ 二二│ │ │ ├─────┼────┼─────────┤ │ │技 術 類│ 一八│內二人得為領班,係│ │ │ │ │士級跨佐級之資位。│ ├─┴─────┼────┼─────────┤ │合 計│ 八一│ │ │ │ (一)│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