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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公路之養護工程事項。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設計、施工及品質檢驗事項。
  三、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事項。
  四、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事項。
  五、公路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六、公路工程及測繪等電腦化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第三條
  各區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各區工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庶務、研考
  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各區工程處之等別及員額,依第七條之規定。
  各區工程處之設立、應適用之等別及其變更,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第六條
  各區工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襄助處務。
第七條
  一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
  幫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副工程
  司二十二人、專員六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
  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幫工程
  司四十九人、工務員五十一人、課員二十二人、助理員一人、助理工務
  員五十六人、辦事員十二人、書記九人、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
  、材料試驗士、機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
  五百七十二人。
  二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
  幫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至十一人、
  副工程司十八人、專員三人至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
  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四十人、工務員四十五人、課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助理
  員一人、助理工務員四十八人、辦事員十人、書記八人至十人、工務士
  、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
  、料務士、事務士等計四百四十五人至四百六十三人。
  三等工程處置課長五人,其中四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
  幫工程司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十人、副
  工程司十四人、專員三人至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
  員以上人員兼任;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三十人至三十四人、工務員三十三人至三十四人、課員十七
  人至二十四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助理工務員四十二人、辦事員八人
  、書記八人、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料士、操
  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三百二十四人至三百七十三
  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原依雇員管理規
  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
  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八條
  各區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
  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各區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
  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各區工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
  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各區工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
  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
  通則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
  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十三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
  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
  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
  士兼任。
第十四條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
  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五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置
  主任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
  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機械施工隊,置隊長一人,由幫工程
  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
  上人員兼任;為辦理踏勘測量,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各置隊長一人,
  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
  內調派之。
第十六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
  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
  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七條
  各區工程處辦事細則,由各區工程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