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等事項。
  二、工程設計、發包及考核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港埠工程事項。
第三條
  本處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
  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三人,由
  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第六條
  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
  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十五人,工務員
  十八人,課員五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三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
  員兼任;辦事員三人,監工員十三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三人,操作
  士三十一人。
第七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設若干工務所;為管理水電
  工程,得設水電所;為辦理全港區之測量業務,得設測量隊;其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
  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
  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
  時為止。
第十三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