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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為依交通事業資歷管理制之規定,審核「高員」級以上人員升資
  ,設置甄審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
  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主管或高級人員中遴選派兼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職員中調兼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審核案件,以主任委員交議者為限。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第一週舉行,必要時由主任委員隨時召
  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事業機構首長出席並參加投票。
第七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被甄審人與委員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關係者,應臨時避。
第八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及應邀請之相關事業機構首長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並以全體委員及邀請之相關首長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否決之議案,主任委員認為不能同意時,得提交覆議,以一次
  為限。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