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戰地電信工作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動員整備時期 (一)配合國家總動員之通信動員準備事項。 (二)年度電信動員計畫之修訂及執行情形彙報事項。 (三)配合軍事、民防演習之聯繫、協調及有關業務之督導事項。 (四)電信防護應變之整備事項。 (五)本總隊人員之訓練、列管、編組、進修、聯誼及異動管理與有 關機構之聯繫、配合等事項。 (六)本總隊器材裝備之需求計畫及戰備器材之整備與檢查等事項。 (七)本總隊戰時編組狀況之年度檢討及調整等事項。 (八)戰地電信整建之研究、計畫與準備事項。 (九)戰地電信工作手冊之研訂與講習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總隊、動員業務及電信防護應變之整備事項。 二、全面動員時期 (一)依作戰任務需要及動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執行本總隊人員與器 材裝備之集結編組及出發整備事項。 (二)依戰區最高指揮官之指揮或作戰管制,執行戰地電信之接管、 搶修、防護、管制、經營等整建事項。第三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綜理隊務;副總隊長二人至四人,襄理隊務。第四條
本總隊因業務需要,於動員整備時期置正工程司一人,管理師一人,組 長一人至三人,佐理員三人至九人。 全面動員時期得視情況需要報交通部核准增置員額若干人。第五條
本總隊在全面動員時期應受戰區最高指揮官之指揮或作戰管制,為因應 戰地電信工作之需要,得於戰區內設置若干電信工作大隊,各大隊之下 設若干電信接管組,並分設各種中隊及分隊,其組織制如附表之規定。第六條
電信工作大隊以下編組成員由電信總局就現職人員中依專長符合隊職原 則遴選組成之,在動員整備時期,仍在原職工作。第七條
本總隊辦事明細表由電信總局訂定之。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