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劃建設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維護該區觀光資源,特依發展觀光 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設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以 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第二條
本處職掌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古 蹟及海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之管理輔導及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 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風景特定區內各項實質建設之協調及區內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 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整潔及旅遊秩序之維護管理事項。 六、旅遊服務、安全及解說事項。 七、風景特定區經營收支之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事項。第三條
本處設三課,分掌前條所列事項。第四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五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辦事員、技佐、書記。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九條
本處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清潔隊,置隊長一人,兼任。第十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商請警察機關設置專業警察或駐衛警察。第十一條
本處於必要時得依本區資源特性報請核准聘用專家協助工作。第十二條
本處辦事細則另定之。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