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劃建設東海岸風景特定區,維護該區觀光資源,特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九條之規定,設立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以下簡 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第二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古 蹟及海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之管理事項。 四、鼓勵民間投資興建觀光遊樂設施事項。 五、風景特定區內各項實質建設之協調及區內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 助審查事項。 六、環境整潔及旅遊秩序之維護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安全及解說事項。 八、風景特定區經營收支之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事項。第三條
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四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五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站主任、技士、課員、辦事員、技佐、雇員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業務。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八條
本處為因業務需要,得各在花蓮、臺東地區及綠島分設管理站。 前項管理站置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十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設清潔隊,置隊長一人,兼任。第十一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商請警察機關設置專業警察或駐衛警察。第十二條
本處於必要時,得依本區資源特性報請核准聘用專家協助工作。第十三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000-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