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 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 規定。第二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 關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 規劃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 算、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 度、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 核之擬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 、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 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 、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 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 地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 設及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 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 處務。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 書、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 圖員、書記。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第六條之一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交通部高速 鐵路工程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處 長│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副 處 長│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二)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十一職等辦理。 │ ├────┼───┼───┼───────────┤ │總工程司│簡 派│ 一 │ │ ├────┼───┼───┼───────────┤ │主任秘書│簡 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 │ │ │二職等辦理。 │ ├────┼───┼───┼───────────┤ │副總工程│薦 派│ 三 │ │ │司 │ 至 │ │ │ │ │簡 派│ │ │ ├────┼───┼───┼───────────┤ │組 長│薦 派│ 五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至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簡 派│ │二」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 │ │ │ │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理。 │ ├────┼───┼───┼───────────┤ │室 主 任│薦 派│ 一 │ │ ├────┼───┼───┼───────────┤ │副 組 長│薦 派│ 五 │ │ ├────┼───┼───┼───────────┤ │秘 書│薦 派│ 二 │ │ ├────┼───┼───┼───────────┤ │科 長│薦 派│ 一七 │ │ ├────┼───┼───┼───────────┤ │正工程司│薦 派│ 一九 │一、其中六人得列簡派。│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分別以薦派第│ │ │ │ │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 │ │ │ │ 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 │副工程司│薦 派│ 二一 │ │ ├────┼───┼───┼───────────┤ │專 員│薦 派│ 六 │ │ ├────┼───┼───┼───────────┤ │幫工程司│委 派│ 三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至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薦 派│ │」未規定前暫以委派第五│ │ │ │ │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理│ │ │ │ │。 │ ├────┼───┼───┼───────────┤ │科 員│委 派│ 一七 │其中五人得列薦派。 │ ├────┼───┼───┼───────────┤ │工 務 員│委 派│ 一九 │ │ ├────┼───┼───┼───────────┤ │繪 圖 員│委 派│ 八 │ │ ├────┼───┼───┼───────────┤ │書 記│委 派│ 六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事│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一 │ │ │室├──┼───┼───┼───────────┤ │ │科員│委 任│ 二 │ │ ├─┼──┼───┼───┼───────────┤ │政│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風│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一 │ │ │室├──┼───┼───┼───────────┤ │ │科員│委 任│ 一 │ │ ├─┼──┼───┼───┼───────────┤ │會│主任│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 │計│ │ │ │職等辦理。 │ │ ├──┼───┼───┼───────────┤ │ │專員│薦 任│ 二 │ │ │室├──┼───┼───┼───────────┤ │ │科員│委 任│ 二 │ │ ├─┴──┴───┼───┼───────────┤ │合 計│一七八│ │ │ │ (一) │ │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 正時亦同。 │ │註│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得兼任。 │ └─┴──────────────────────┘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 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第九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 各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十條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