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各組、課,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組:港灣規劃設計研究及圖書資料之蒐集保管事項。 二、海岸工程組:氣象、海象調查及模型試驗事項。 三、大地工程組:地質調查及土壤試驗事項。 四、港工材料組:混凝土、鋼筋及其他築港材料試驗研究事項。 五、數學模式組:電腦操作、海岸水力及土壤動力數學模式研究、結構 設計電腦化研究事項。 六、行政課:研考、文書、事務、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 之業務。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運研所)增置之副 所長兼任,承運研所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助理、 課員、辦事員、書記。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職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 │ (一) │由交通部運輸研│ │ │ │ │究所副所長兼任│ │ │ │ │。 │ ├─────┼────┼───┼───────┤ │副 主 任│簡任第十│ 一 │ │ │ │職等 │ │ │ ├─────┼────┼───┼───────┤ │秘 書│薦任第八│ 一 │ │ │ │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 ├─────┼────┼───┼───────┤ │組 長│ │ (五) │由副研究員以上│ │ │ │ │人員兼任。 │ ├─────┼────┼───┼───────┤ │研 究 員│薦任第八│ 一一 │內五人得列簡任│ │ │職等至第│ │第十職等。 │ │ │九職等 │ │ │ ├─────┼────┼───┼───────┤ │副 研究 員│薦任第七│ 一三 │ │ │ │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 ├─────┼────┼───┼───────┤ │助理研究員│薦任第七│ 一二 │ │ │ │職等 │ │ │ ├─────┼────┼───┼───────┤ │助 理│委任第五│ 一0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至│ │ │ │ │第七職等│ │ │ ├─────┼────┼───┼───────┤ │課 長│薦任第七│ 一 │原主任一人改置│ │ │職等 │ │。 │ ├─────┼────┼───┼───────┤ │課 員│委任第五│ 二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至│ │ │ │ │第七職等│ │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 二 │ │ │ │職等至第│ │ │ │ │五職等 │ │ │ ├─────┼────┼───┼───────┤ │書 記│委任第一│ 一 │ │ │ │職等至第│ │ │ │ │三職等 │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 一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至│ │ │ │ │第七職等│ │ │ ├─────┼────┼───┼───────┤ │會 計 員│委任第五│ 一 │ │ │ │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至│ │ │ │ │第七職等│ │ │ ├─────┼────┼───┼───────┤ │合 計│ │ 五六│ │ │ │ │ (六) │ │ └─────┴────┴───┴───────┘ 附註:一、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 行。第八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運研所備查。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