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準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工程處)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三條
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四條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襄助處務。 前項處長、副處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第五條
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 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前項課長、段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第六條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七條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八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編制表│ ├───┬──┬─────────┬──────┤ │ │ │員 額│ │ │職 稱│官等├────┬────┤備 考│ │ │ │北 區│南 區│ │ ├───┼──┼────┼────┼──────┤ │處長 │ │ (一) │ (一) │由簡任(派)或│ │ │ │ │ │副長級正工程│ │ │ │ │ │司以上人員兼│ │ │ │ │ │任。 │ ├───┼──┼────┼────┼──────┤ │副處長│ │ (二) │ (二) │由薦任(派)或│ │ │ │ │ │高員級正工程│ │ │ │ │ │司以上人員兼│ │ │ │ │ │任。 │ ├───┼──┼────┼────┼──────┤ │課長 │ │ (五) │ (五) │由副工程司以│ │ │ │ │ │上人員或薦任│ │ │ │ │ │(派)或高員級│ │ │ │ │ │課員兼任。 │ ├───┼──┼────┼────┼──────┤ │段長 │ │(二-三)│(二-三)│由薦任(派)或│ │ │ │ │ │高員級幫工程│ │ │ │ │ │司以上人員兼│ │ │ │ │ │任。 │ ├───┼──┼────┼────┼──────┤ │正工程│薦派│ 七 │ 八 │一、內北區、│ │司 │ │ │ │ 南區各二人│ │ │ │ │ │ 得列簡派。│ │ │ │ │ │二、本職稱之│ │ │ │ │ │ 職等,在「│ │ │ │ │ │ 癸、其他機│ │ │ │ │ │ 關職務列等│ │ │ │ │ │ 表之四」未│ │ │ │ │ │ 規定前,簡│ │ │ │ │ │ 派正工程司│ │ │ │ │ │ 暫以簡派第│ │ │ │ │ │ 十職等辦理│ │ │ │ │ │ ,薦派正工│ │ │ │ │ │ 程司暫以薦│ │ │ │ │ │ 派第八職等│ │ │ │ │ │ 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副工程│薦派│ 九 │ 一0 │本職稱之職等│ │司 │ │ │ │,在「癸、其│ │ │ │ │ │他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四」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派第七職等│ │ │ │ │ │至第八職等辦│ │ │ │ │ │理。 │ ├───┼──┼────┼────┼──────┤ │幫工程│薦派│ 一八 │ 一九 │ │ │司 │ │ │ │ │ ├───┼──┼────┼────┼──────┤ │工務員│委派│ 三六 │ 三七 │ │ │ │ 或 │ │ │ │ │ │薦派│ │ │ │ ├───┼──┼────┼────┼──────┤ │課員 │委派│ 三 │ 三 │ │ │ │ 或 │ │ │ │ │ │薦派│ │ │ │ ├───┼──┼────┼────┼──────┤ │助理工│委派│ 一一 │ 一一 │本職稱之職等│ │務員 │ │ │ │,在「癸、其│ │ │ │ │ │他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四」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委派第三職等│ │ │ │ │ │至第五職等辦│ │ │ │ │ │理。 │ ├───┼──┼────┼────┼──────┤ │辦事員│委派│ 三 │ 三 │ │ ├───┼──┼────┼────┼──────┤ │書記 │委派│ 一 │ 一 │ │ ├─┬─┼──┼────┼────┼──────┤ │人│主│薦任│ 一 │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任│ │ │ │,在「癸、其│ │ │ │ │ │ │他機關職務列│ │事│ │ │ │ │等表之二」未│ │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 │薦任第八職等│ │室│ │ │ │ │至第九職等辦│ │ │ │ │ │ │理。 │ ├─┼─┼──┼────┼────┼──────┤ │會│主│薦任│ 一 │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任│ │ │ │,在「癸、其│ │ │ │ │ │ │他機關職務列│ │計│ │ │ │ │等表之三」未│ │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 │薦任第八職等│ │室│ │ │ │ │至第九職等辦│ │ │ │ │ │ │理。 │ ├─┴─┼──┼────┼────┼──────┤ │合 計│ │ 九0 │ 九五 │ │ │ │ │(一0-│(一0-│ │ │ │ │ 一一) │ 一一)│ │ ├───┴──┴────┴────┴──────┤ │附註: │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一般人│ │ 員、人事及會計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 │ 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癸│ │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及「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 │ 亦同。 │ │二、本表( )括弧內員額均由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 │ 編制內人員調兼。 │ └───────────────────────┘第九條
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 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第十條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第十一條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