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計劃、改進、督導、考核、品質檢查及成本查定。 二、委銷、簽約、審核、倉儲及調配。 三、其他有關餐旅之服務。第三條
本所設二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四條
本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產業、保管及其他不屬各課、 室之事項。第五條
本所置總經理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 理一人,襄理之。第六條
本所置課長二人,室主任一人,視察二人,專員十二人,稽查三人,課 員五人,事務員一人,業務助理八人。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八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九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十條
本所為辦理餐旅業務,得設車勤服務部與高雄、花蓮、樹林分部;及臺 北、臺中、高雄等三餐廳。第十一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經理一人,車勤服務部置副經理一人,各 分部各置主任一人,並置專員一人,稽查一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 人,其中二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人,兼任,業務助理九人。第十二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十三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第十四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第十五條
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 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之職稱, 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視察 、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第十六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