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臺灣 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公司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管理處:產業管理、營繕工程及留存房舍、土地之總體開發。 策劃各站、組營運月臺之管理、房舍出租規劃、收費、設備之維護 、月臺車輛進出之編排及綜合企劃管理。 二、行政室:研考、文書、印信、事務、現金出納、資金調度、公共關 係、動員業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之事項。第三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第四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工務員、 站務助理、業務士、技術士。第五條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另有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 │臺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暫行員額│合理員額│備 註│ ├────────┼────┼────┼────┤ │總經理 │一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一 │ │ ├────────┼────┼────┼────┤ │主任 │一(一)│一(一)│內產管處│ │ │ │ │主任一人│ │ │ │ │兼任 │ ├────────┼────┼────┼────┤ │科長 │ (二) │ (二) │ │ ├────────┼────┼────┼────┤ │專員 │三 │三(三)│ │ ├────────┼────┼────┼────┤ │科員 │二 │二(七)│ │ ├────────┼────┼────┼────┤ │辦事員 │一 │一 │ │ ├────────┼────┼────┼────┤ │助理工務員 │一 │0 │ │ ├────────┼────┼────┼────┤ │站務助理 │一 │0 │ │ ├────────┼────┼────┼────┤ │業務士或技術士 │一八 │一 │ │ ├─┬──────┼────┼────┼────┤ │人│主任 │ (一) │ (一) │ │ │事├──────┼────┼────┼────┤ │室│科員 │0 │ (二)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一) │ │ │計├──────┼────┼────┼────┤ │室│科員 │0 │ (二) │ │ ├─┼──────┼────┼────┼────┤ │政│主任 │ (一) │ (一)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三0 │一0 │ │ │ │ (五) │(一九)│ │ ├────────┴────┴────┴────┤ │附註: │ │一 本編制表中會計單位之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 時亦同。 │ │二 有( )部分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相關│ │ 人員兼任。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 │ 六月三十日施行。 │ │四 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暫行員額為三十人,於民國│ │ 九十年十月一日起應達合理員額。 │ └───────────────────────┘第九條
本公司所屬職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至原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