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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為促進公路汽車客運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依據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於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設置公路汽車客運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會之任務如左: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路線經營、營運虧損補貼、運輸費率
          、運輸營運評鑑之審議。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經營不善或其營業車輛、設備無法適
          應大眾運輸需要之認定。
    (三)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四)其他有關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等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運輸研究所副所
          長、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公路局局長及副局長。
    (二)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三)餘就有關單位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路局遴聘,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其續
    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
四、審議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由公路
    局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協
    調,由公路局指派高級職員兼任。另置秘書若干人,承辦本會相關工
    作,由公路局遴派適當人員兼任。審議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置組
    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組長;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部公共運輸及
    監理司、運輸研究所、相關地方政府及公路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六、審議會召開會議時,由二位召集委員共同主持;召集委員一人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另一召集委員為主席單獨主持;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所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表出席。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委員
    ,免列入計算。
七、審議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由委員三
    至七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初審,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出席並視業務
    需要邀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者、消費者團體代表或有關單位人
    員等列席說明。
八、審議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
    式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之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
    提供或洩露。
九、審議會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主動迴避審議工作: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利
          益之案件。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之業者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十、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
    費或交通膳宿補助費。
十一、審議會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公路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