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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交通動員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交通動員準備業務及強化災害防救業務
      之需要,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交通動員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交通動員準備方案之研擬及交通動員準備各項分類計畫之彙整
          。
    (二)交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籌備及決議事項之協調及執行。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之承轉及執行情形之彙整
          。
    (四)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之協調、聯繫。
    (五)緊急事故之複式通報。
    (六)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事宜。
    (七)其他與交通動員、災害防救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本部部長、政務次長
      兼任;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
      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常務次長二人。
    (二)本部主任秘書。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四)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五)本部路政司司長。
    (六)本部郵電司司長。
    (七)本部航政司司長。
    (八)本部總務司司長。
    (九)本部人事處處長。
    (十)本部政風處處長。
    (十一)本部會計處會計長。
    (十二)本部統計處統計長。
    (十三)本部科技顧問室主任。
    (十四)本部管理資訊中心主任。
    (十五)本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十六)本會執行秘書。
    (十七)本部電信總局局長。
    (十八)本部公路總局局長。
    (十九)本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二十)本部觀光局局長。
    (二十一)本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二十二)本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二十三)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二十四)本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局長。
    (二十五)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二十六)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
    (二十七)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
    (二十八)本部基隆港務局局長。
    (二十九)本部台中港務局局長。
    (三十)本部高雄港務局局長。
    (三十一)本部花蓮港務局局長。
    (三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十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十四)本部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災防組。
    (二)動員組。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組員
      一人,均就本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就部屬機關法定員額內
      調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一人至二人。
  六、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