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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交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 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交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之任務如下:
  (一)交通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交通動員準備各項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及執行。
  (三)行政院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部部長、政務次長兼任
    ;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
    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常務次長二人。
  (二)本部主任秘書。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四)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五)本部路政司司長。
  (六)本部郵電司司長。
  (七)本部航政司司長。
  (八)本部總務司司長。
  (九)本部人事處處長。
  (十)本部政風處處長。
  (十一)本部會計處會計長。
  (十二)本部統計處統計長。
  (十三)本部科技顧問室主任。
  (十四)本部管理資訊中心主任。
  (十五)本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十六)本會執行秘書。
  (十七)本部電信總局局長。
  (十八)本部公路總局局長。
  (十九)本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二十)本部觀光局局長。
  (二十一)本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二十二)本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二十三)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二十四)本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局長。
  (二十五)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二十六)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
  (二十七)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
  (二十八)本部基隆港務局局長。
  (二十九)本部台中港務局局長。
  (三十)本部高雄港務局局長。
  (三十一)本部花蓮港務局局長。
  (三十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十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三十四)本部部長指定之其他人員。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動員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幕僚業務,由交通動員委員會兼辦之。
五、本會報每年舉行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之。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