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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局財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修正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所屬單位辦理財產管理及擬定財
    產管理決策,依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本局財產管理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局長兼任;委
    員十二人,由主任秘書、企劃組、空運組、飛航標準組、飛航管制組
    、航站管理小組、場站組、供應組、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資訊
    室等主管或指派代表兼任之。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供應組組長兼任,負責推行會務,下設幹事
    三人,由場站組、供應組、會計室各派一人兼辦會務。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財產管理決策之釐定。
  (二)財產管理制度之審定。
  (三)其他重大財產管理案件之審核。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於必要時召開之或應委員之提請召開。
六、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如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
    一人擔任,並視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依行政程序陳核後,函
    送各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