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所屬單位辦理財產管理及擬定財 產管理決策,依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本局財產管理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局長兼任;委 員十二人,由主任秘書、企劃組、空運組、飛航標準組、飛航管制組 、航站管理小組、場站組、供應組、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資訊 室等主管或指派代表兼任之。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供應組組長兼任,負責推行會務,下設幹事 三人,由場站組、供應組、會計室各派一人兼辦會務。
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財產管理決策之釐定。 (二)財產管理制度之審定。 (三)其他重大財產管理案件之審核。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於必要時召開之或應委員之提請召開。
六、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如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 一人擔任,並視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依行政程序陳核後,函 送各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