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為利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之規劃與執 行,設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噪音防制費申請之分配比例及補助標準之研擬或諮詢。 (二)與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之協助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擬或協調。 (三)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跨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區者 ,其噪音防制費分配比例之研擬或協調。 (四)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爭議事件之協調或諮詢。 (五)航空站研擬噪音防制費補助計畫之協調或諮詢。 (六)航空站研擬噪音防制費年度工作計畫之協調或諮詢。 (七)航空站研擬噪音防制費執行成果之諮詢。 (八)其他協調或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航空站主任兼 任;副召集人一至數人,由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代表擔 任;其餘委員由航空站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交通運輸、法律 、噪音防制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相關鄉(鎮、市、區)長及適當人 員。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 代表擔任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航 空站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由航空站人員 兼任;並得另聘專任幹事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集人得視組 務需要指派航空站現職人員兼任組務工作。 五、本小組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有二位以上副召集人時,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小組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協調、諮詢或研擬事項,應主動迴 避。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航空站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費。 九、本小組所需各項費用,由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