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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並自即日起實施 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相關事項,特設自
    由貿易港區跨部會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發展政策之審議。
  (二)自由貿易港區劃設案件之審議。
  (三)跨部會事項之協調暨相關機制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自由貿易港區發展之重要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督導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次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航政司司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視自由貿易港區
    發展需要就相關部會之署局司處及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構)副首
    長(副主管)派(聘)兼之。
四、本小組之行政幕僚作業由本部航政司負責。
五、本小組應視任務需要,不定時召開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並視議題需要邀請財政部次長擔任共同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幕僚作業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