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 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六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 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及原財政部關稅總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 現職人員,仍依各該人員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第七條
本局於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成立時裁撤。第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