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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賣廢料下腳料呆料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修正

一、本變賣作業注意事項依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
    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及本局有關之規定訂定。
二、已無法利用、轉撥、交換之廢料、下腳料、呆料仍有殘餘價值者,由
    本局所屬各單位辦理變賣。
三、本注意事項所指之下腳料不包括各工程按工程契約規定由承包商回收
    繳交價款之下腳料。
四、廢料、下腳料、呆料之處理,應視實際情形儘速處理,無法即刻處理
    者,每年至少須處理一次且保存期間應分類妥善保管。
五、廢料、下腳料、呆料之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廢料、下腳料
    、呆料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得由變賣機關以議(比)
    價方式讓售。
    公開標售辦理方式如下:
  (一)通信投標方式。
  (二)現場喊價方式。
  (三)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
    公開標售採通信投標方式辦理者,開標時如無人郵遞投標,變賣機關
    得當場改為以現場喊價方式辦理。
    公開標售一次而未標脫者,變賣機關得以原標售底價或酌予降價,重
    新標售。
六、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決定變賣方式。
  (二)估價:由變賣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自行估定。
        2.委託估價。
  (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
        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較高
        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應於變賣機關網站登錄招
        標資訊外,並得於相關機關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四)開標:由變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得標人繳價。
  (六)交付。
七、招標公告,以公告於變賣機關網站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二)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決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一次
        繳清全部價款(保證金應抵繳價款)。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量
        實際重量者,應先繳決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計算
        應繳之總價款及保證金抵繳價款後再多退少補價款。
  (七)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變賣機關應於三日內
        辦理交付。但如有多個提貨地點或離島及須過磅者,得標人無法
        於三日內提完貨時,得視實際情形由得標人提出申請延長提貨期
        限,但延長期限不得逾越十五個工作天。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標售廢鋁牌應註明不得扣除非鋁物質之
        重量、採單價決標及須過磅及按現狀辦理交付等。
八、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自然人應註明姓
        名、國民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
        明法人(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證明文件
        字號及法定(或收件)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
        但採現場喊價方式者,免填投標單。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不足
        一千元者免計收),以現金或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
        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之
        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
        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
  (三)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授權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
        後續相關事宜。
九、變賣機關採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1.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
            在此限。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
            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變賣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變賣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
            背書者。
        3.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
          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
          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
          時,比照辦理。
        4.得標人放棄得標者,沒收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
          。
        5.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憑據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
          投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
          )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6.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變賣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決標之次日
          起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
          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變賣機關除沒收依第八點第二
          款規定應繳納之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七日內按最高標
          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量實際重量者,
          應先繳決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計算應繳之總價
          款及保證金抵繳價款後再多退少補價款。
        7.得標人繳清價款後,變賣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但如有
          多個提貨地點或離島及須過磅者,得標人無法於三日內提完標
          的物時,得視實際情形由得標人提出申請延長提貨期限,但延
          長期限不得逾越十五個工作天。
  (二)採現場喊價方式者:
        1.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變賣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
          (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
          保證金後,由變賣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
          標權。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
          規格不符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2.喊價及決標: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
          ,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
          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
          布由其得標;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
          ,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3.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4.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
          標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5.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變賣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決標之次日
          起七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逾期
          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沒收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應繳
          納之保證金。但以單價決標及須過磅量實際重量者,應先繳決
          標單價乘預估重量之價款;俟過磅後再計算應繳之總價款及保
          證金抵繳價款後再多退少補價款。
        6.得標人繳清價款後,變賣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但如有
          多個提貨地點或離島或須過磅者,得標人無法於三日內提完標
          的物時,得視實際情形由得標人提出申請延長提貨期限,但延
          長期限不得逾越十五個工作天。
十、得標人至各存放地點提貨時應請其出示變賣機關製發之收據。
十一、前四點有關促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
十二、公開標售採於政府機關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辦理者,由變賣機關
      依本注意事項估價後,相關招標、決標、繳交價款及交付標的物等
      變賣程序,除該拍賣網站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三、辦理公開標售案件,主辦單位於開標、喊價時,應通知主計或有關
      單位派員監標。
十四、公開標售案件採通信投標方式者,主辦單位於開標時應做成紀錄,
      採現場喊價方式者免做紀錄。
十五、變賣廢料、下腳料、呆料時,數量必須明確標示,數量無法明確標
      示時,採按實重計價(即按實際過磅重量計價者),必須預估重量
      (標示重量時須加「約」字)作為計算繳交保證金之依據,提貨時
      再按實際過磅之重量計算總價款,另有特殊規定者,應於投標須知
      內載明。
十六、投標單內須標明本機關為非營利事業機構,變賣廢料、下腳料、呆
      料時不開立統一發票。
十七、廢料、下腳料、呆料點交時應派員驗交並填交接清單二份,【一份
      由變賣機關保存,一份由得標者(或買受者)收執】,變賣所得款
      繳國庫後,須將交接清單影本及繳國庫之繳款書影本(或製成電子
      檔附件)送本局備查。
十八、辦理公開標售之招標及決標程序,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得參照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