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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定自107年6月1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
    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
    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
    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
    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
    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
    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
    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各工程處之設置)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第六條(職稱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