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 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 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 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 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 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 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 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