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處長綜理工程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工程 處業務。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工程處得設科、中心、室、段,並得應業務需要設監工站,如附表。第五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工程測量、規劃及設計。 二、公路改善計畫研擬及管理。 三、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四、新闢公路彙辦事項。 五、工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第六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 四、公路植栽、景觀改善及維護。 五、公路災害搶修及復建作業之處理。 六、公路路面挖掘、橋梁管線附掛之申請、管理及修復。 七、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公路養護事項。第七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新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公路改善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 核。 三、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四、各項工程材料檢(試)驗及認證。 五、試驗儀器之採購、修理及送校。 六、公路工程品質管理及執行查(稽)核事項。 七、公路工程品質管理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工務及品質管理事項。第八條
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 三、車輛、機具之管理。 四、搶修橋材庫與各項搶修橋材之管理及維護。 五、工程、財務、勞務招標。 六、其他有關公路用地管理事項。第九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 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第十條
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 二、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三、公路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之審核及管理。 四、公路交通量調查、統計及分析。 五、交控設施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七、公路天然災害防救整備事項、應變措施之執行及教育訓練。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九、其他有關交通管理、公路防災及資訊事項。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段事項。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各工程處人事事項。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各工程處政風事項。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各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五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養護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二、公路養護、改善工程及交通管理之執行。 三、公路植栽、景觀改善維護及執行。 四、公路災害應變、通報搶修及復建作業之執行。 五、公路挖掘之受理申請及管理。 六、公路路籍、路權之維護。 七、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第十六條
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