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三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 附表。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第五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委託代檢廠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 三、車輛申領牌照、異動登記及換照之審查。 四、牌照之管理、請領及收繳換發。 五、車籍資料管理。 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七、車輛編管。 八、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發照。 七、駕籍資料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第七條
運輸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核)查。 二、汽車運輸業之督導管理。 三、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 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及無線電台之督導管理。 五、公路公共運輸規劃、審核及推動。 六、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監督管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與決策支援規 劃及整合運用。 七、重點運輸車輛規劃納管事項。 八、協調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客運動態系統資訊整合與提供加值創新 管理及服務。 九、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功能與使用介面改善及系統相關教育訓練、宣 導推廣事項。 十、其他有關運輸管理及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管理事項。第八條
監理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監理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 二、公路監理資訊應用環境管理及維護。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四、公路監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及決策支援。 五、其他有關公路監理資訊事項。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施政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站、會事項。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監理所人事事項。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監理所政風事項。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監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 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第十五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第十六條
監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