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訓練中心: 一、培訓規劃科。 二、技術發展科。 三、證照檢定科。 四、道安輔導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訓練中心。第四條
培訓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人員專案、汽車駕駛、駕訓師資、交通專業技術及其他機關委託 之訓練。 二、訓練計畫需求之審查及規劃。 三、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管考。 四、師資選、訓、聘任、調派、協調及管理。 五、新知、新技、教學方法之蒐集研究及教案製作。 六、訓練業務法規、程序之研訂修編管理。 七、訓練協調會議之召集、執行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訓練規劃事項。第五條
技術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技術及訓練機務之導入及研究。 二、車輛機務管理。 三、車輛及機具保養修護。 四、配合教學實習等事項。 五、車輛及機具之財產管理。 六、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第六條
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考驗。 三、考驗及檢定法規、標準之研擬。 四、考驗及檢定試務辦理。 五、證照事務管理。 六、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第七條
道安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及宣導。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 三、汽車運輸業從業人員職能維持之定期講習。 四、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職能維持之定期講習。 五、道路交通安全教學研究、教案編審製作、教學方法之蒐集及宣導。 六、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令宣導成果之統計、分析及處理。 七、其他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事項。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不動產管理、環境清潔、衛生及學員膳宿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訓練中心事項。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第十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一條
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 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 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 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 五、其他有關訓練事項。第十二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