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 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 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 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 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 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 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