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分局 (以下簡稱工程分局)。第二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新建、拓建與改善工程施工計畫之執行、履約管理及財產轉列。 二、國道規劃設計之協調及配合。 三、工程施工交通維持、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之規劃及審核。 四、用地取得、調查、測量之處理作業;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 。 五、環境保護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品質管理與安全衛生之監督及執行。 六、工程主要材料之檢驗及試驗;製作廠、實驗室之品質認證制度之建立 及管理。 七、新材料之研發計畫研擬、規範制訂及性能驗證。 八、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 九、其他新建工程事項。第三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第四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