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民航人員之訓練業務,特設民航人員訓練所(以 下簡稱本所)。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諮詢提供及輔導。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 四、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訓練之受託辦理。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事項。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第四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