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之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 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之製作、車輛機務之管理及汽車技術之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有關公路人員訓練事項。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第四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