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助標準及範圍: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行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 工作及便於道路交通安全經費(以下簡稱道安經費)補助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道安經費補助範圍: 1.以直接用於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之維護與改善所需之交通改善規劃 、道路與交通改善工程、交通管制設施與儀器設備、交通安全教育 訓練與宣導及其必要之設備為限。 2.申請道安經費補助應先行檢討確屬急需辦理事項,且未能編列預算 或原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 3.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有關計畫所必需之經費補助。 4.本部道安經費補助標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附表 (一)中未列者,由本部依據所提計畫特性,參照相關項目標準核定 。 貳、撥款作業及方式: 三、申請本部道安經費之補助者應檢附具體執行計畫,列明請求補助項 目、速計畫概算及經費分攤說明(自籌經費來源)、預訂進度,由 申請機關備函依左列程序層轉本部辦理: 1.省屬縣、市政府申請者,送由省交通處核轉本部辦理。 2.直轄市申請者,由直轄市政府主管局、處函本部核辦。 3.省政府主管廳、處、局申請者,由各該廳、處、局函本部核 辦。 4.國道高速公路局及公路警察局申請者,送由本部道安委員會 簽辦。 5.屬於全國性之計畫,由主管部、局、署逕函本部辦理。 中央部、會、局、署視導組,於年終(中)視導訪問時,依 據地方政府建議事項逕為裁定補助之計畫,仍應依前項程序 補辦申請手續。 四、經核定補助後之經費撥付方式: 1.核准計畫屬訓練、講習、觀摩、競賽活動等行政性質者,承 辦機關應先行墊付所需費用,於辦理完成後,檢具原始憑證 申請本部一次撥付,承辦機關如確實無法先行墊付,敘明理 由申請本部先行撥付部分款,俟辦理完成後,再按法定程序 結報及撥付尾款。 2.核准計畫屬機具、裝備、教材物品採購性質者,於驗收後檢 附原始憑證報部申請撥付經費。 3.核准計畫工程、委辦規劃、研究性質者,不論是本部全額補 助或部份分攤,依合約規定係依法驗收後一次付款者,於驗 收後檢附原始憑證報部請撥經費。 4.前項核准計畫如合約期限六個月以上,且屬分期估驗付款者 ,本部可依據合約書,先行撥付承辦機關核定補助額度70% 之經費,當估驗款結報數達預撥款50%以上時得檢送憑證申 請撥付餘款,工程完工驗收後,再依規定辦理結報。 參、計畫變更之管制: 五、各項道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其內容及項目承辦單位不得任意變更 ,如因狀況特殊必須變更內容或追加減預算時,應將變更規劃或設 計之內容、理由及經費詳加說明,且超出原核定預算之經費由承辦 單位自行籌應,並敘明經費來源,於報請省市督導機關審核同意, 函轉本部核備後,始得依變更內容辦理發包。 六、各項道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承辦單位不得任意停辦(如為道路交 通工程對有關用地取得、拆遷、補償、管遷移、民意溝通等事宜 均應於規劃完成報部前先行辦理確定),如因狀況特殊必須停辦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省市督導機關審核同意,函轉本部核備;凡經 本部核備同意停辦之計畫,其原核定預算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移作 他用,如有擅自停辦或移用經費事宜,責成行政機關首長依行政權 責議處,並將處理情形循行政程序送省市督導單位提報本部備查。 肆、結算、驗收及決算: 七、工程或採購案之開標及驗收,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本部監辦部份,授權省市督導 機關依有關規定負責監辦。 八、本部補助之各項計畫,主辦機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 執行結果連同有關開標採購,合約副本、驗收紀錄、結算書等文件 及支出憑證等彙集完整向本部辦理結報。 九、共同分攤經費之補助計畫於計畫辦理完成後在一個月內,其執行結 果之結報除支出憑證可分開者仍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得依照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填製「數機關分攤費用表」連 同前項規定文件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辦理。 十、補助計畫經費,經主辦機關以收支併列補列入其年度預算或追加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其執行結果之結報得檢同 各該歲入及歲出預算表、合約影本、結算書、分攤費用表送本部辦 理。 伍、督導及考核: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置代收代付專戶專款專用,並專案專卷列管帳目 明細,本部得視需要隨時抽查帳冊。 十二、受補助機關如係中央機關應將受補助計畫交由管考部門列管,按 季考核執行情形,如係縣市政府部份每季應將執行情形及進度狀 況提報縣市道安(聯席)會報列管追與考核。 十三、受補助機關每季應將該季預定進度、實際進度及工作內容、編製 執行進度表(如附表二),於該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循行政程序送 督導機關提報本部審查。 十四、道安經費補助案本部將會同省市督導單位定期查核,並於年度終 了後併同院頒方案年終視導考評其執行績效,如經考評執行績效 不彰或不按限期辦理結報或未經核定而申辦預算保留者,責成行 政機關首長依行政權責議處,並將處理情形循行政程序送督導機 關提報本部備查。 十五、前項之省市督導單位在臺灣省轄縣市政府之各項計劃為臺灣省政 府主管廳、處、局、臺北市、高雄市部份為臺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