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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重大工程進度管制計畫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計畫目標:為期本部重大工程進度能夠全面趲趕,儘早完成建設服
      務大眾,提升我國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以督促各工程機關、設
      計監造單位及承包商等,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原則下,努力趕辦,達
      成如期如質完工目標。
  二、管制範圍:
    (一)國道新建工程局:北宜、北二高、二高後續計畫等高速公路工
          程。
    (二)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山高速路汐止至五股拓寬、楊梅至新竹拓
          寬、新竹至員林拓寬工程。
    (三)民航局:中正國際機場二期航站工程、高雄國際機場第二期擴
          建工程。
    (四)地下鐵路工程處:萬華至板橋專案。
    (五)高速鐵路工程等備處:高速鐵路工程建設計畫。
  三、管制要點:
    (一)進度管制之依據:請各工程機關切實檢討所管工程之執行情形
          ,調整研擬趕工計畫與預定進度表,其完工日期與重要里程碑
          (Milestones)經報部核定後,即請各機關據以製訂作業網圖
          、預定進度圖(電腦化亦可),作為今後進度管制之依據。完
          工日期與重要里程碑如須修訂變更,應敘明理由報部核定,不
          得自行調整變動。
          至管考計畫進度之調整變更,應依據相同資料修正,另按行政
          程序與相關規定及早報院核定。
    (二)本部管制重點:
          1.依據本部核定之里程碑執行追蹤管制。
          2.各項重大工程計畫中,本部選擇正執行中之關鍵性要徑項目
            (包括工程、作業等),執行專案追蹤管制。
    (三)計畫檢討報告:
          1.週期性:每月終了由本部進度管制單位彙總各機關進度資料
            ,提出檢討報告簽報函請各工程機關檢討改進。
          2.臨時性:部、次長視察工地之後,由本部進度管制單位彙集
            相關進度檢討資料,安排在部務會報或其他會議中提報。
    (四)績效檢討與獎懲建議:
          1.各項重大工程之執行績效,每三個月(一季)提報重大交通
            工程督導會報檢討一次,並於每年八月由次長召集路政司、
            航政司、總務司、會計處等部內單位,就上一年度績效檢討
            結果依獎懲標準研擬獎懲建議。
          2.前項工程機關首長、副首長之獎懲建議,經簽報部長核定後
            發布。
    (五)工程進度管制單位:
          1.鐵、公路工程進度由路政司管制、航站工程由航政司管制。
          2.本部秘書室、會計處、總務司、重大交通工程督導會報等單
            位,應協助會同解決重大問題,以突破困難癥結,改善工程
            進度。
  四、獎懲標準:
    (一)獎勵:
          1.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超前值為五%─十%(不含)者,嘉獎
            一次。
          2.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超前值在十%─十五%(不含)者,嘉
            獎一次。
          3.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超前值在十五%─二十%(不含)者,
            記功一次。
          4.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超前值在二十%─三十%(不含)者,
            記功二次。
          5.各管制計畫年度超前值在三十%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二)懲處:
          1.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值為五%─十%(不含)者,警告
            一次。
          2.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值在十%─十五%(不含)者,警
            告二次。
          3.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值在十五%─二十%(不含  )者
            ,申誡一次。
          4.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值在二十%─三十%(不含)者,
            申誡二次。
          5.各管制計畫年度進度落後值在三十以上者,記過一次。
  五、工程進度落後經詳確檢討實況,工程機關首長確已盡責督導處理,
      且其原因與狀況非人力所能掌握而有具體事實者,經簽陳奉部長核
      准,得減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六、根據檢討結果,主辦工程機關應對其內部人員辦理獎懲。如係委託
      顧問機構辦理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而進度有落後情形,應依
      本部暨所屬機關委託顧問機構服務違約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委
      辦契約追究責任;承包廠商進度落後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
      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工程合約(招標須知)規定處理。
  七、工程機關、設計監造顧問機構及施工廠商應協調合作,共同達成目
      標。